三、国际商务所面对的法律风险
由于世界上并不存在一部统一的“国际商法”来调整国际间的商务活动, 而各国的法律又不完全相同,这样,商务活动涉及到多少国家,就会面临多少个不同的法律环境。国际商务中的竞争犹如激烈的体育比赛,而法律则好比体育比赛中的规则,显然,国际商务活动中的任何一方如果不了解当地的法律就会犯错误,就会遭致不测风险。各国法律体系的差异,表明了国际商务活动法律环境的复杂性。例如,在采用不成文法的国家,若遇洪水、雷击、地震和其他类似的天灾,无法完全履行或完全无法履行合同条款,则可不负法律责任。但是在成文法国家,天灾的意义则比较广泛,任何因自然力量或不可预见的人为因素无法履约而导致的伤害都可称为夭灾,罢工和暴动也包括在天灾之内。因此,当在成文法系国家和不成文法系国家之间开展业务时, 国际商务活动者若不了解这种法律体系的差异,就有可能遭到意想不到的利益损失。法律风险是指由于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各国法律制度与国际法则的差异而引起的风险,它一般与投资环境中的法律因素相关联。当企业在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进行国际商务活动时,还得确定适用哪国的法律和规定。该国的法律应如何解释,适用的程度如何确定,都是企业要解决的问题。当企业一旦确定了适用的法律之后,有关法律的变化很有可能会造成企业的损失。因此,法律风险对从事国际商务活动的企业来说显得格外重要。
我国一家企业与某一外商签订了一份出口服装的合同,因为是首次同客户成交,加之为了得到对方的第二、第三份订单,我方企业决定要在产品质量方面给客户留下美好的印象,为此企业上下经过共同努力,终于生产出了做工考究、面料上乘的服装,并且比合同规定的装货期提前了一个月装船发运,就在企业上下静等外商的称赞的时候,外商却出乎意料地提出了退货的要求,其理由是,产品的品质与合同不符。我方有关人员对此大惑不解,因为服装质量不仅不低于合同标准,而且面料的纱支数还高于合同的规定。但是,问题恰恰就发生在这里。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 卖方所提交的货物必须符合合同的规定规格。这就是说,货物不仅不能低于合同的标准,而且也不能高于合同的标准。精明的外商发现服装行情看跌, 就利用这一规定把损失转嫁给了我方企业,最终还是“好心”未得好报。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的一些企业在涉外商务活动中,由于对国际上通行的商标法不甚了解或意识淡漠,结果在你死我活的国际竞争中吃了不少苦头,在商标权的归属上,目前各国大部实行‘注册在先”的原则,即商标的专有权归属首先在有关部门注册登记的人,任何其他企业或个人不得再使用同样的商标,否则将被视为仿冒商标而受到制裁。江苏南京化妆品厂生产的“芭蕾”牌珍珠系列化妆品,曾长期畅销日本和东南亚,在日本市场上曾创下了 4 瓶“芭蕾”可换一台彩电的记录;在香港市场上,其市场占有率一度达到 90%。然而一位外商用 300 美元抢先注册,取得了该产品商标权并仿造销售,严重地影响了这一化妆品的继续出口。后来,我方有关方面付出了 20 万美元的代价,才把“芭蕾”商标专用权归还我国。应该说,“芭蕾”商标的命运还是比较幸运的,因为它在经历了一番劫难后,又平安地回到了它的最初拥有者那里。而我国有些驰名商标一旦被外人仿冒后,就使得我国在国际市场竞争中永远地失去了这块金字招牌。比如,我国有上百年历史的“同仁堂”中药,虽然享誉各国,但由于其商标被日商抢先注册,结果使得凡是
印有“同仁堂”印记的中国药品都成了违法仿冒产品。中国的“同仁堂”在国际市场上只得”销声匿迹”,损失无法估量,教训极为惨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