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保险惯例
我国通常采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1981 年1 月 1 日生效的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作为依据进行保险。有时国外客户要求按照英国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为准,我方也可以通融接受。
保险单证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也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承保证明,是被保险人凭此向保险公司索赔和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的依据。在国际贸易中,保险单据可以经背书后转让。常用的保险单证有保险单(大保单)、保险凭证(小保单)、联合凭证等。此外,保险单出具后,投保人如需要补充或变更其内容时,可申请保险公司另出一种凭证,注明更改或补充的内容,这种批单证明保险公司应按批改后的内容承担责任。
进出口货物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应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确定索赔对象,备好必要的索赔单据,并在索赔时效内(一般为两年)提出索赔。由于货物保险一般为定值保险,如货物遭受全损,应赔偿全部保险金额;如被保险人的货物遭受严重损失,要求按推定全损处理时,应向保险人提出委付通知,否则,保险人只按部分损失赔偿;如货物发生部分损失,则应正确计算和合理确定赔偿金额。当货物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而其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时,则被保险人在取得保险赔款后,应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以使其取得代位追偿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