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风险

所谓转移风险是指,由于当地政府采取外汇管制或其他限制性和歧视性政策,外国投资者无法将其资产和收益汇回本国或转汇到其他国家的风险。这里所说的投资者资产包括厂房、机器设备、产品或半成品、生产经营所用的资金等。所谓投资者收入包括海外投资所获利润,出卖股权的收入,国际贷款中的利息与本金,出售专利或商标的收入等。转移风险是在国际投资活动中最常见、最典型、发生频率较高的一种政治风险形式。触发这种风险的“导火索”主要有。

  1. 当两国处于战争或敌对状态时,为了对对方采取一种最激烈的经济

打击和制裁措施,需要给外国企业施加转移风险。如 1979 年伊朗与美国发生公开的直接冲突时,双方互相冻结了对方在本国的全部财产。1982 年英国与阿根廷之间爆发“马岛战争”时和 1986 年美国与利比亚之间发生武装冲突时,都随之招来了转移风险。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对于事件本身的政治立场和倾向性,作为第三国往往也会卷入到这种转移风险中来。

  1. 由于东道国出现了某种性质的经济危机,为了缓解和调控的需要,

    其政府可能会在一定时期内采取冻结对外汇款或严格对外汇款的措施。如在80 年代的国际债务危机中,拉美一些国家均不同程度地采取了冻结对外汇款行为,其时限从三个月到一年不等。

  2. 东道国政府为防止资本外流或为了剥夺或削减外国投资者收益而采取将本币非正常地、大幅度贬值的措施。如

    1987 年 11 月 16 日,印度尼西亚

政府宣布货币大幅度贬值,即从 1 美元合 415 值降到 1 美元合 625 值,从而使外国投资者蒙受了很大的经济损失。这种外汇调整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明显的歧视性,不同于在贸易对等条件下正常汇率调整所引起的商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