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的发展及有关国际惯例
国际结算随国际贸易的产生而产生。早期的国际结算业务都是以现金来结算的。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用现金支付出现了运送风险大、清点不方便且难辨真伪等许多问题,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这样,从 11 世纪开始,出现了一种以“字据”来替代现金的做法,这是票据行为的雏形。由于票据流通优越性非常明显,商业信用就不断向票据化发展。接着又产生银行信用, 凭单付款的结算方式得以迅速发展,逐步形成了以贸易结算与融资相结合为特征、以银行为枢纽的国际贸易结算体系。
目前,适应不同贸易方式的需要,有汇款、托收、信用证、保函等结算方式。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现代化通讯设备在贸易、运输、银行、保险等行业的普及应用,国际结算业务正朝无纸结算的方向前进。不同国家厂商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结算将更为快捷和准确。
一般来说,在国际贸易结算中,有关当事人不能按照各自国家或地区独有的规定处理业务,如果发生纠纷,也不能简单地由所涉及的两国中任何一国的法律规定来解决。业务的处理和纠纷的解决均须根据国际惯例或根据事先由当事双方共同协商议定的采用双方中某一国或某第三国的仲裁法进行裁决。
国际结算中与汇款业务有关的国际惯例有《日内瓦统一本票、汇票法》、
《英国票据法》等。与托收业务有关的国际惯例为国际商会第 322 号出版物
《托收统一规则》。采用信用证方式进行国际贸易结算的国际惯例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从 1994 年 1 月起,该统一惯例的新的修改本即国际商会
500 号出版物已经生效,成为各信用证有关当事人必须遵守的新的国际惯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