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关税壁垒
非关税壁垒是指除去关税外的各种人为的贸易障碍。关税虽是多数国家保护本国产业的重要政策,但会受到许多条约的限制,而且关税形式明显, 容易受到有关国家的报复。因此各国普遍采用非关税壁垒来限制外国商品进口,以保护国内市场。与关税壁垒相比,非关税壁垒的名目更多,对外贸的影响更大。常见的非关税壁垒主要有以下几种:
- 进口配额制。这是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于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事先规定一个限额。限额以内的货物允许进口;超过限额的,或者不准进口,或者征收较高的关税或罚款。进口配额分两种。一种是绝对配额,
即商品的进口数量达到规定的最高限额后不准进口;另一种是关税限额,即对超过限额的部分征收较高的关税或罚款。
进口配额是各国政府直接限制进口、打击外国竞争者、垄断国内市场的有力武器。发达国家经常用这种方法来对付低成本商品的进口;发展中国家则运用这种方法来保护国内的新兴产业,鼓励进口替代品的生产。
与关税相比,进口配额既容易采取也容易撤除,比较灵活。关税通常被认为是长期政策,容易引起有关国家的报复,而配额通常被认为是临时性措施,容易被他国接受。
就其对市场的效应来说,关税和进口配额不一样。在一定的进口配额的情况下,需求的增加将导致有配额的商品的国内价格提高和国内生产的增加。相反,在进口关税一定的情况下,需求的增加不一定引起国内价格提高和国内生产的增加;因为增加的需求会用在增加进口物品的消费上。因此,
进口替代完全替代了市场机制,而不像进口关税那样简单地改变市场机制的作用。
进口配额制与进口许可证制相配套。许可证制度规定,商品进口必须领取进口许可证,没有许可证,一律不准进口。进口许可证有两种。一种是不与进口配额挂钩的无定额进口许可证;一种是与配额挂钩的有定额进口许可证,这是在进口配额的限度内由政府发放给进口商有数量限制的、可以合法进口一定数额商品的许可证。
进口配额涉及到许可证的分配。现在许多国家采取行政方式分配许可证,它会带来严重的负效应。这种状况就如萨尔瓦多所说:“如果政府不在竞争性市场上拍卖这些许可证,接受这些许可证的厂商将获得垄断利润。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就必须决定怎样在潜在的商品进口商之间分配许可证。这种选择也许是基于政府官员的武断看法而不是出于效率考虑,并且倾向于在各种实际的和潜在的商品进口商相对效率变化时,保持这种分配方案不变。不仅如此,因为进口许可证会带来垄断利润,潜在的进口商很可能会花很大的精力进行院外活动,甚至不惜通过贿赂政府官员以取得它,这就是所谓的寻租(rent—seeking)活动”。因此,通过行政渠道发放进口许可证会“埋下腐败的祸根”。①
- 自动出口配额制。自动出口配额制又称自动限制出口,是出口国家或地区在进口国的要求或压力下,自动规定某一时期(一般为
3 年)内某些商品对该国的出口限制。在限定的配额内自行控制出口,超过配额即禁止出口。在这里,出口国对出口额的自动限制并不是自愿的,而是在进口国的压力下被迫采取的“自动”控制。
自动出口配额和进口配额制的共同目标是限制进口。但后者是由进口国直接控制进口配额,前者是进口国将某些商品的进口限额分配给出口国,然后由出口国直接控制这些商品对指定国家的出口额。自动出口配额是 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非关税壁垒中最流行的一种形式。原因是进口数量配额这样的数量限制明显违反关贸总协定的“取消数量限制原则”,而自动出口限制属于关贸总协定未涉及或规定不明确的“灰色领域”。于是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在各种长期贸易项目中都采用了这种办法。
自动出口配额是在某种商品的进口威胁进口国的国内工业时,进口国采取的迫使出口国自动减少该种商品出口的政策。例如,美国就曾同日本和其他工业化国家进行过自动限制出口的谈判,以控制日本等国对美国的汽车、钢铁、鞋类的出口。
当自动出口限制成功实现时,所产生的经济效应同进口配额是相同的。区别只是在于,配额是由出口国控制的,而配额在厂商问的分配产生的收入效果和垄断利润是由外国出口商获得的。
在限制进口方面,自动出口配额的效果比进口配额也许要差一些。因为出口国只是勉强同意控制其出口,在出口数量一定时,外国出口商可能会以提高单位产品质量以较高档次的产品)和价格的方法,突破配额的限制。例如日本对美国的汽车自动出口限制就采取了产品质量升级的办法。而且,自动出口限制只包括主要出口国,对其他国家以及通过第三国转运的出口,仍然是开放的。
① [美]多米尼克·萨尔瓦多:《国际经济学》,江苏人民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188 页。
- 其他限制进口的壁垒。政府还可以从行政的、技术的或其他的方面采取措施,限制商品进口。这些措施包括对汽车和电气设备的安全规定,对卫生制品和进口食品的卫生标准规定和卫生检疫,商品包装要求,标明商品产地、成分、规格、生产日期等内容的标签要求等。在这些规定中,有许多是合理的,而有些则是限制进口的借口,如果是要限制进口的商品,同进口规定微小的差异就可以成为海关拒绝进口的理由。这一类型的保护壁垒在形式上相当隐蔽,然而效力很大。它还能避免别国的报复和批评。在国际贸易中,这是比较难以对付的保护主义措施。
政府采购也是一种贸易壁垒。这是指国家法规规定,政府机构采购商品时必须优先购买本国产品。例如美国的《购买美国货法案》规定:凡是美国联邦政府所要采购的货物,应该是美国制造的,或者是用美国(按规定的比例)原料制造的。只有在本国生产的数量不够,或者国内价格过高,或不买外国货会损害美国利益的情况下,才可以购买外国货。又如日本有几个省规定,政府机构需用的办公设备、汽车、电脑、电缆等不得采购外国产品。采取这种政府采购的政策,可有效地减少进口和保护国内就业。
最后需要指出,进口数量限制这样的非关税壁垒,由于简便易行,效果明显,常常为奉行保护主义政策的国家所使用,极大地阻碍国际贸易的正常进行。因此关贸总协定明确提出了取消数量限制的原则。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多个回合的贸易谈判都将此作为重要议题来讨论。取消进口数量限制,严格限制非关税壁垒将是大势所趋。当然这也允许有严格限制的例外:经济处在发展初级阶段的缔约国,可在一定阶段对某些进口产品实施必要的数量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