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支付方式的比较
目前,在国际结算业务中所使用的支付方式主要有三种:汇付、托收和信用证。其中,汇付和托收属于商业信用,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汇付采用的是顺汇法,托收和信用证方式采用的是逆汇法。
- 汇付。
汇付是付款方通过银行使用各种结算工具,将款项汇给收款方的一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根据结算工具的不同,一般可划分为信汇(简称 M/T), 电汇(简称 T/T)和票汇(简称 D/D)三种方式。其中,电汇的级别最高,一般都当日处理,资金在途时间很短;信汇的费用最低;票汇由于汇票是流通转让证券,因此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流通性。
除上述三种汇付方式外,其他汇付方式还有旅行支票、光票信用证、旅行信用证、信用卡等。
在国际贸易的具体实践中,买卖双方如协定用汇款方式结算,那么根据货运和付款时间的先后,即有收款后交货和交货后收款之分,前者称预付贷款,后者称货到付款。
预付货款方式,对卖方有利而对买方不利。卖方在收款后发货,不存在风险,有时甚至可以在收款后再购货出运,做一笔无本生意;而对买方来说, 先汇出款项,资金占用时间长,且有银货两空的风险。一般来说,买方同意采取这种有利于卖方的方式,往往是因为卖方能提供国际市场上的紧俏商品。
货到付款方式,对卖方不利而对买方有利。卖方先发货,还要承担拒付的风险;买方费用负担最少,且拥有主动权,这种方式多用于滞销货的买卖或推销新产品。
- 托收。
托收是出口商装出货物后,开具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银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由于在国际贸易中托收一般采用的汇票是跟单汇票,所以这种托收
方式又称跟单托收。跟单托收根据其实际业务的操作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
付款交单(D/D),是指进口商在付清票款之后,才能得到货运单据。多指即期付款交单,也有一种是远期付款交单。
承兑交单(D/A),是指进口商以对汇票承兑的方式取得货运单据。承兑交单方式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
托收方式中除了跟单托收之外,还有一种光票托收,即不随附装运单据, 一般用于金额尾数、佣金、运费、样品费等款项。
总之,托收业务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一种付款方式,并非银行信用。银行的责任只在于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在遭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将详情通知委托人,而对付款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因此,托收方式有利于进口商,进口商无须交押保证金,且银行托收费用低廉,是否及时付款也全凭其信用;相反,对出口商则不利,进口商一旦拒付,出口商只能另行转售,有时还要指定代理人代为处理业务,甚至将货物运回国内,由此增加额外费用,在承兑交单下,风险更大。所以,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除非买卖双方信用好且关系密切,一般不采取托收方式。
- 信用证。
信用证是由银行根据进口商的要求开立给出口商的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银行负第一付款人的责任,属于银行信用,因此,它也是一种银行保证付款的凭证。它对出口商的要求是:所提交的代表货物的单据必须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根据信用证性质、形式、用途、付款期限等的不同,它可以分为很多种, 一般业务中比较常用的有下列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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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消信用证和不可撤消信用证。前者是指开证银行可以不经受益人同意,也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在议付银行议付之前可随时修改信用证内容或撤消信用证;后者则不允许这样做,因此对受益人较有保障,已在实际业务中广泛使用,所有这类信用证都必须注明“不可撤消”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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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前者指凡信用证内规定受益人有权开立即期汇票,银行保证见到汇票或见到票据后立即付款的凭证;后者指银行保证在受益人提交装运单据后的一定期限内付款的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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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前者指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这里单据是指含货运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它实际上是汇款的一种工具,常用来结算贸易上的预支货款等;后者为不附任何货运单据的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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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怔。前者指应受益人的要求,信用证可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的信用怔;后者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转让给第三者的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必须注明“可转让”,否则将视为不可转让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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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两者区别在于信用证可由任何银行议付还是限制一家银行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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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兑信用证。这是由一家银行开出,经另一家银行保证兑付的信用证。开立保兑信用证一般是由于开证金额超出开证行的偿付能力;或者开证行是出口商不太了解的银行;或者进口国的开证行是出口商不太了解的银行;或者进口国的政治经济不稳定,使得开证行的信用也不稳定,需要第三国银行
保兑等原因所造成的,保兑的费用由进口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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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信用证。这是指信用证的金额在受益人全部或部分利用后,能够重新恢复至原金额再被利用,一直达到规定的次数或累积的金额为止,通常在买卖合同的商品数量较大、需要在较长的时间内分期分批交货的情况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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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信用证。这是指交易的一方开出第一张信用证后,暂不生效,须在对方开出一张一定金额的回头信用证,由受益人表示接受后,才通知对方银行,两证同时生效。对开信用证一般用于交易双方有进有出或互有关联的对等或基本上对等的交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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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对背信用证。这是指出口方收到进口方开来的信用证后,要求或通知其他银行在信用证的基础上,另外开立一张内容近似的新信用证给另一人,这种另开的新信用证就是背对背信用证。在这种方式下,客户之间可以不见面,互不了解,完全由中间商代做。
此外,还有红条款信用证、备用信用证、可分割信用证等等。
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行以自己的银行信誉直接对各受益人担保, 只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就能保证得到货款。银行信用与商业信用相互结合,给买卖双方提供了更大的安全,买卖双方对于资金的负担相对也比较平衡。
信用证结算方式虽然比较完善,但它并不能为买卖双方提供绝对的安全,解决所有的风险。出口商可能承担进口商延迟或拒绝开证的风险;进口商可能承担出口商伪造单据进行欺诈的风险;议付行可能承担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的风险;议付行可能承担申请人破产无力偿付或挑剔单据或无理拒付的风险。另外,信用证结算方式过程长,环节多,手续复杂,费用较高, 增加了业务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