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消灭了资本主义,又搞资本主义”
1956 年我国基本上完成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是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事件,在世界上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今天有极个别的人企图否定它的正确性、必要性,是完全错误的。
在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基本完成后,社会上依然存在着少数地下工厂、地下商店。1956 年 11 月 30 日,全国工商联主席黄炎培给毛泽东写信汇报情况说:自全行业公私合营后,大部分工商业者的表现是好的。少数人消极, 白天社会主义,夜里资本主义,还出现地下工厂,地下商场等。据估计,上海有一百多个地下工厂,比较大的地下工厂有五十多人。12 月 7 日,毛泽东约见民建、工商联负责人黄炎培、陈叔通等谈话。他说:上海地下工厂同合营企业是对立物。因为社会有需要,就发展起来。要使它成为地上,合法化, 可以雇工。现在合作工厂做衣服要三个月,袖子一长一短,扣子没有眼,质量差。最好开私营工厂,同地上的作对。还可以开夫妻店,请工也可以。这叫新经济政策。他说:只要社会需要,地下工厂还可以增加。可以开私营大厂,订条约,十年、二十年不没收。华侨投资二十年、一百年也不没收。可以开投资公司,还本付息。可以搞国营,也可以搞私营。可以消灭了资本主义,又搞资本主义。他认为,私人开厂,可以满足社会需要,定息也有了出路。当然要看条件,有原料,有销路。他怀疑俄国新经济政策结束早了。他说:只搞二年退却就转为进攻,到现在社会物资还不足。类似这样的话,他在 1957 年 3 月 8 日同文艺界谈话中又说到:苏联新经济政策,三年两年就结束了,何必这样匆忙呢?我们已搞了三年,再搞七年,不行再延长它二三年。苏联是太急了!直到现在还影响他们的物品,消费资料不足,市场也不热闹。
在毛泽东 12 月 7 日谈话后,刘少奇在同月 29 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第
52 次会议上也说:有一些资本家,他们每年分的定息很多,有分到百把万元、几百万元的,一家子一年用不了这么多钱。如果他们要盖工厂,是否准许他盖呢?可以的。这个问题,过去没有研究过。最近,毛主席在工商联会议上说,要使地下工厂变成地上工厂,承认它,加以管理,只要它不违法。刘少奇进一步解释说:我们国家有百分之九十几的社会主义,有百分之几的资本主义,我看也不怕,它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一个补充嘛!又说:有这么一点资本主义,一条是它可以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另一条是它可以在某些方面同社会主义作比较。看你的花生好不好,看你的猪肉好不好。最后他说: 关于这个问题,现在要通过什么决议,颁布什么法律,还为时过早,需要积累经验,还要看趋势。
1957 年 4 月 6 日,周恩来在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 1957 年国民经济计划草案时的讲话中也说:大煤矿国家开办,小的,合作社、私人都可以开。主流是社会主义,小的给些自由,这样可以帮助社会主义的发展。工业、农业、手工业都可以采用这个办法。我看除铁路不好办外,其他的都可以采取这个办法。有些私人办的小学,也可以让他办下去。大概工农商学兵除了兵以外, 每一行都可以来一点自由,搞一点私营的。文化也可以搞一点,这样才好百
家争鸣嘛!在社会主义建设中,搞一点私营的,活一点有好处。外汇不够,如有些人向香港或外国贷款办工厂等,付给一点利息,可以挖掘一些潜力。正是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1956 年下半年和 1957 年上半年,私营工商
业、个体手工业和小商小贩有所发展。从事私营企业和个体手工业的大约有70 万人,从事小商小贩的大约有 60~70 万人。
毛泽东关于“可以消灭了资本主义,又搞资本主义”的思想是很新颖的。这说明,他当时采取的是求实的态度,并没有想一下子消灭资本主义。他认为在社会主义经济占优势的条件下适当发展一点资本主义,不仅无害,反而有益,可以起补充作用。当然,他把允许私人办工厂,发展私人经济看作只是一种新经济政策,他还没有能像我们今天这样从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与经济结构的高度来认识这一问题。正因为这样,他的上述见解并不稳定,不过是迸发出的一时的思想闪光,在他以后的言论中再也见不到了。1958 年 4
月 2 日,中共中央发出了继续加强对残存私营工业、个体手工业和小商小贩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指示。指出:对于资本主义性质的工业,原则上不允许继续存在;对个体手工业户,加以改造,吸收他们参加合作社;对小商小贩, 应把他们组织起来。在此以后则不仅不允许私营企业存在,而且在农村,急于割私有制的尾巴,企图尽早取消农民的自留地,取消自由市场。
我国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证明:在生产力还没有高度发达、社会主义经济还不能完全满足社会全部需要的时侯,个体经济和私有经济的存在是不可免的。如果硬要消灭它,其结果:一是物资不足,人民需要不能满足, 反过来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二是势必出现地下工厂、地下商店、地下建筑队等等地下经济。所以在现今的生产力条件下,在社会主义经济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应当允许一定数量的个体经济、私有经济以及外资企业的存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城乡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有较大的发展。它们所起的积极作用是主要的。但由于放松了对它们的监督、引导、管理和限制,其消极作用也不可忽视。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同资本主义社会的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有所不同,它们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在满足市场需要、解决劳动力就业、积累资金等方面有积极作用。但它们本身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私营经济是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个体经济会产生资本主义。因此国家应从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社会的、教育的等多方面对它们进行监督、引导、管理,限制它们的消极方面,决不能放任自流。至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发展到什么程度才算合适,这也是需要研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