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争取自治权的斗争

中古西欧城市兴起之初,政治环境相当恶劣,那时各国的王权一般较弱,大贵族往往称霸一方。再加有些城市就是兴起于教会或封建主的土地上,于是僧、俗封建主就象对待自己的庄园和农奴那样对待城市及其居民,

① 马克思、恩格斯:《费尔巴哈》,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1 卷第 57 页。

享有复杂的领主权。领主权大致包括有权征发劳役和军役、征收实物或货币,对产品实行专卖,有权派官治理并享有司法审判权,甚至有权将城市转让、瓜分和传代,任意处理。所以,西欧城市从诞生之日起就展开反对领主权和争取自治的斗争。城市市民往往利用国王同大封主以及封建主阶级内部不同集团之间的矛盾,获取特权证书,以得到自治权和其他好处。市民阶级有一件对付封建主义的有力武器,那就是货币。他们往往先用金钱赎买的方法摆脱某些封建义务,如果不能解决问题,就举行武装起义。11 世纪,伦巴底的城市掀起城市公社运动,反对僧俗封建主的统治。米兰市民发动起义, 赶走大主教和封建主的军队,成立城市公社,选举新的市政官。13 世纪,科隆市民多次举行起义反对大主教的统治,最终成为自由城市。11、12 世纪, 法国的城市公社运动高涨。1077 年,康布雷城首先成立公社。琅城的公社运动十分典型。琅城是著名的毛纺织生产中心,曾经用金钱从主教手里买得成立公社的权利。主教把钱用光以后又来勒索,扬言不给就取消公社。市民忍无可忍,决定武装起义,活捉主教。经过反复斗争,1128 年琅城终于恢复公社的权利,但避免使用公社一词,称“和平机构。”英国的城市,如伦敦, 通常是每年向国王缴纳一笔款项,购买财政和司法等自治权利,但没有成立公社。

西欧城市争得的自治权利程度不一。有些城市不仅获得自治,而且争得对四周农村甚至边远地区的统治权,成为独立的城市共和国。那里的市民一般享有人身自由,如不得被随意传唤出庭受审,受审前不得监禁,不得强制逮捕,在城市以外不受审判,保障去市场经营的人身安全等。这种城市拥有独立的行政、司法和财政大权,可以铸造货币、自行宣战媾和,有选举产生的法官和市政会,市政会推举的市长是城市的最高长官。意大利的城市共和国,如威尼斯、热那亚和佛罗伦萨等,属于这一类型。德国的帝国城市,如法兰克福(美因)、奥格斯堡、纽伦堡和亚亨,还有自由城市,如沃姆斯、美因兹等,也属这一类型。另外一些城市,则只有不完全的自治权。法国的巴黎、奥尔良、南特等,英国的伦敦、剑桥、林肯,大抵如此。绝大多数小城市仍处在领主的统治之下,没有任何自治权。德国的诸侯城市,属于这一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