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玺诏书和德国皇权的衰落

① 恩格斯致弗·梅林,1893 年 7 月 14 日,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4 卷第 504 页。

由于德国封建主阶级顽固奉行侵略意大利和西斯拉夫人地区的政策,到13 世纪终于出现没有皇帝的大空位时期。与此同时,大小诸侯甚至骑士和自由城市的权力与日俱增,他们除行政权外,还渐渐拥有立法、司法、军事和财政等大权,甚至有自己的等级代表会议邦议会,俨然一邦之君主。这种情况,势必在法律上有所反映。

1257 年,德国进行一次国王选举,有两个外国人同时当选,谁也无法上台。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年有七个大诸侯参加选举,即科隆、美因茨和特里尔三个大主教,还有萨克森公爵,巴拉丁伯爵,勃兰登堡侯爵和捷克国王。在斯拉夫人土地上兴起的勃兰登堡和捷克,在德国政治舞台上初露头角。这是德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的由七大诸侯选举皇帝的事件。后来,大诸侯为确保自己的利益,避免出现强大的王权,往往选举小邦诸侯当皇帝。例如,1273 年当选的卢道夫一世(哈布斯堡朝),1292 年当选的阿道夫(那骚伯爵)和1309 年当选的亨利七世(卢森堡朝)都是如此。1356 年亨利七世的孙子颁布金玺诏书(又译黄金诏书,因诏书上盖有金制的印章),从法律上正式肯定七大诸侯(他们从此被称为选侯)享有选举皇帝的特权。

金玺诏书肯定七大选侯享有一般诸侯所没有的特权地位,称之为帝国的“柱石”和“七只烛台”,他们“共同发出的光辉照耀这个神圣的帝国”。诏书声称为消除选侯内部将来分裂的危险,决定实行选侯选皇帝的制度。选举会议由美因茨大主教负责召集,各选侯接到通知 3 个月内来到法兰克福(美因)进行选举,多数做出的选择应视为全体一致通过(少数服从多数)。诏书认为七大选侯的地位等同皇帝,是皇帝“最亲密的朋友”,甚至是皇帝“身体的一部分”,策划杀死选侯不论已遂末遂,均以叛国罪处死。金玺诏书还仔细规定选侯的座次、投票次序和行进次序,任何人不得违反。

金玺诏书承认选侯在自己邦国里享有大部分统治权,例如收税权,矿山开采权、铸币权,地产买卖权,审判权等,皇帝不得干涉。为保持选侯的封邑、领地、荣誉和权利的完整,选侯实行长子继承制。皇帝赐给城市或任何人的权利,特恩权,不得有损选侯的“自由、司法权、权利、荣誉和领地”, 否则均属无效。诏书还规定:城市之间缔结的同盟或条约,不经领主许可无效;领主的附庸逃往城市,限期一月送还,否则罚款。①

金玺诏书标志着德国分裂割据的合法化,标志着诸侯对皇帝和中央集权的胜利,也是德国封建主推行侵略扩张政策的必然结果。马克思称金玺诏书是“德国多头政治的根本法”。②从此时起直到 1648 年,诏书一直具有法律效力。诏书确立的选侯选皇帝制度后患无穷,是妨碍德国统一的一个重要因素。恩格斯说:“皇帝要由选举决定,这就绝对不允许一个王朝的权力成为

① 金玺诏书译文载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世界古代史教研室编《世界古代及中古史资料选集》,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386—418 页。

② 《马克思恩格斯文库》(俄文本)第 6 卷,第 82 页。

民族的体现,相反地只要各诸侯开始感到某皇室的权力变得十分强大,就经常引起——尤其是在有决定意义的 15 世纪——王朝的更替。”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