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王权加强和议会君主制的形成

诺曼征服的后果是英国王权的加强,威廉一世不仅镇压英国贵族的叛乱,而且对全国实行有效的统治。根据《末日审判书》提供的材料,享有 170 个贵族爵位的诺曼底人外来者,占有英格兰全部地租的将近一半(7.3 万镑中的 3 万镑)。这些贵族,加上他们的属下、附庸、侍从,共约一万人。国王威廉与大小封建主之间建立了主从关系,因而成为整个封建统治结构的核心。他不但依靠诺曼底贵族加强王权,而且大量任用诺曼底人充当英格兰教会的高级职位,并把全国 1/4 的土地赏赐给教会。于此同时,高级教士还承担为国王提供兵役、祈祷和咨询等义务。每当他提名一位新主教时,就首先接受主教的臣服与效忠,然后授予象征宗教权力的权戒与权仗,再正式就职。

威廉二世(1087—1100 年)同样加强对教会的控制。亨利一世(1100

—1135 年)则把没收西部叛乱贵族的土地分封给中小封建主,使之成为王权进一步加强的支柱。诺曼底人征服了英国以后,仍然沿用并发展了英格兰人的主要制度。例如,郡(shire)和区(district)是英格兰的基本行政区划,形成于盎格鲁·撒克逊人统治时期。County(郡)一词来源于诺曼底人。诺曼王朝统治时期,郡由郡长治理,郡长由王室官员担任,负责执行国王的命令,这个命令由大法官法庭以文书令形式下达。郡法庭也是盎格鲁·撒克逊人的制度,它保存了古代法律。郡法庭由郡长主持。它的成员多是当地的名流。郡法庭发挥的作用和人员组成一样,带有地方色彩。它处理事务一般按照地方传统习俗,而不是依据王室法令,因而被称为民间法庭。而国王法庭是一个新创设的中央机构,其成员有根据封建义务奉召出庭的大领主,也有国王身边的官员。亨利一世又设立巡回法官,听取郡法庭审讯案例,主持审理重大刑事案件,是沟通地方与中央之间联系的纽带。他还将英格兰金库的管理权部分地转给新设立的管理王室岁入并审理有关案件的民事法庭,地方执法官每年两度向它呈报收支情况。

1154 年,威廉—世的孙女玛提尔达的儿子、法国安茹伯爵亨利继承英国王位,史称亨利二世(1154—1189 年),开始了英国史上的安茹王朝(1154

—1399 年),或称金雀花王朝(得名于杰弗利所喜欢戴的金雀花)。由于封建继承关系,亨利二世成为英国和大部分法国土地的统治者,他的帝国从苏格兰一直延伸到比利牛斯山,相当于法王路易七世直辖领地的七倍。亨利二世不但是西欧最有势力的君主,而且是一个颇有建树的政治家。亨利是诺曼征服以来第一个受过充分教育的国王,他说拉丁语和说法语一样流利,并对历史和文学有浓厚的兴趣。在政治上,他整顿中央行政机构,恢复诺曼王朝的御前贵族会议,作为国王的咨询机构。他重建国王宫廷和财政部,设置枢密大臣和财政大臣等官职。在军事上,附庸缴纳“盾牌钱”后可以免服兵役, 国王用这部分钱雇佣骑士服役,自由民则必须按财产状况自备装备为国王服军役。亨利二世的最大建树是司法改革。他任用一批法律专家,参照罗马法律、法国(诺曼底)法律和英国各地的习惯法,统一英国法律,并将亨利一

世时期的巡回法官改成巡回法庭。巡回法庭按期巡游各地,接受民间诉讼, 加强中央的司法权和对地方的控制。他设立陪审团制度,用誓证法代替原始落后的“神命裁判法”和决斗。①1166 年在克拉伦敦,亨利及其顾问委员会发布决定,命令每区出 12 个人和每个市镇出 4 个人组成陪审团。陪审团有权在郡执法官和巡回法庭面前揭发抢劫、偷盗、谋杀嫌疑犯的姓名。陪审团制度是英国司法制度的核心,也是同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大陆法系的重要差别。亨利二世享有“英国习惯法之父”之称,可见习惯法在这个时期获得了迅速发展。据说亨利的最高司法官格兰维尔写过一篇题为《英格兰王国的法律与习惯》的论文,1250 年巡回法官亨利·布雷克顿完成巨著《英格兰习惯与法律之探索》,对英国习惯法作了全面而权威的解释。

亨利二世的一系列改革大大强化了王权,但与大封建主的利益发生矛盾。在亨利晚年,他的儿子理查和法王菲利普·奥古斯都联合起来打败了他。亨利二世临终时悲叹道:“可耻!这是对完全征服大业的国王所加的耻辱!” 1189 年 11 月理查加冕为英王,称理查一世(1189—1199 年)。他以穷兵黩武和凶狠残暴闻名,历史上称之为“狮心王”。理查生于法国的阿奎丹,在其统治的 10 年中仅有两次共 6 个月时间在英国渡过,其余时间除参加十字军东侵外,主要住在法国的领地上。从理查一世开始,英国王权逐渐削弱。1199 年,理查的弟弟约翰登基称王,在他统治时期(1199—1216 年),丧失了英国在法国的大部分领地,从而加剧了国内的不满情绪。他利用乃父建立的有力王权横施压力,不得人心。他以封建习惯法所不允许的方式,任意没收附庸的领地,干涉领主法庭的审判权力,激起大封建主的愤怒。为筹措对法战费,他加征额外捐税,如兵役免除税从 1154 到 1199 年间增加 11 倍,

而到 1216 年又增加了 11 倍,①使过去一向支持国王的骑士和市民倒向诸侯。教会也因国王干涉其选举、增加税收而站在诸侯一边。

1213 年 8 月 25 日,在圣保罗教堂召开的贵族会议上,坎特伯雷大主教斯提芬·朗顿宣读亨利一世加冕时颁布的缓和教俗矛盾的《特权令》。1214 年,北方贵族拒绝交付约翰王勒索的兵役免除税。1215 年初,他们在斯坦福集会,并向伦敦武装进军。教会、小封建主和市民也加入了他们的行列。在各阶层的联合行动压力下,约翰王同意在兰尼米德草地举行会谈。1215 年 6 月中旬,约翰王被迫在朗顿和贵族们拟定的《大宪章》上签字。

大宪章是一个典型的封建法律文献,全文共 63 条,旨在限制王权,保障教俗封建主的特权不受侵犯。大宪章开宗明义地宣称,“英国教会当享有自由,其权利将不受干扰,其自由将不受侵犯。”(第 1 条)“国王直接封

① 决斗只用于有关重罪的上诉。神命裁判法有多种形式:如将被告放入水中而不浮起,即证明其无罪,所谓清澈的水容不得罪恶。或被告手持一块灼铁,将手伸入沸水中取一块石头,如果三天内手伤复原不长脓, 即判其无罪。

① (英)安东尼娅·弗雷泽:《历代英王生平》,湖北人民出版社 1985 年,第 54 页。

臣的后嗣享有封土继承权,国王只可按照旧日定额向他们征收继承税。”(第 2 条)第 12 条和第 14 条明确规定:除下列三项税金外,如无全国公意许可, 国王不得征收任何免役税与贡金。即:(一)赎回国王之赎金;(二)策封国王长子为骑士之费用;(三)国王长女的出嫁费用——但以一次为限。“凡在上述征收范围之外,予如征收贡金和免役税,应用加盖印信之诏书致送各大主教、主教、住持、伯爵与显贵男爵,指明时间与地点召集会议,以期获得全国公意。此项诏书之送达,至少应在开会以前 40 日”,并说明其召集理由。

在司法方面,大宪章规定:“伯爵与男爵,非经其同级贵族陪审,并按照罪行程度外,不得科以罚金。”(第 21 条)“神甫犯罪时,仅能按照处罚上述诸人之法,就其在俗之财产科以罚金;不得按其教士采地之收益为标准科以罚金。”(第 22 条)“任何人凡未经其同级贵族之合法裁决而被余

夺去其土地、城堡、自由或合法权利者,余应立即归还之。”(第 52 条)亨利二世、理查一世所非法没收的财产,现仍在国王手中者也应照此办理。享有自由身份的骑士、市民和自由农民也得到了一些好处,如第 15 条

规定除上述三项固定税金外,国王“不得准许任何人向其自由人征取贡金。” 第 35 条规定“全国应有统一之度、量、衡。”第 39 条规定“任何自由人, 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未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但是,大宪章条文并没有涉及农奴,因为亨利二世改革适用的对象只是自由人。为保障大宪章的有效实施,防止国王反悔,第 61 条规定由 25 名大贵族组成委员会负责监督宪章的执行。一旦发现国王有破坏宪章条款的行为,委员会有权要求国王立即改正。如在 40 天内不见其有改正的表示,它可采取包括夺取国王城堡、土地与财产等在内的一切手段,但不得侵犯国王、王后与子女的人身,直到破坏宪章的行为得到改正为止。①

大宪章是亨利二世以来地方分权势力与中央集权之间斗争的产物而且其主要内容是迫使王权向贵族让步。大宪章共 63 个条款,每一个条款都涉及封建统治和封建习惯的细节问题。大宪章的签订,表明各阶层的联合行动成为当时政治斗争的一种新形式,为英国议会君主制的建立提供了理论依据和重要经验。大宪章表明,在反对封建暴政斗争中,骑士和市民已成为不可忽视的政治力量。如果说亨利二世时期是英国封建习惯法形成的开端,那么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大宪章的基本原则——法律至上和保障人权——逐渐被承认为英国立宪政治的基础,仍有某些积极意义。

约翰签订大宪章本想争取时间,摆脱困境,可是他在 1216 年的内乱中死去,由其年仅九岁的孩子继承王位,是为亨利三世(1216—1272 年)。到亨利成年时,社会秩序已渐恢复。但他效法其祖父亨利二世,奉行勒索巨额

① 以上所引条文皆自《中世纪中期的西欧》,商务印书馆 1962 年版。

捐税、重用法国宠臣、容忍教廷榨取的政策,因而招致普遍不满。为了获得急需的财政支持,1258 年,亨利三世被迫接以西蒙·德·孟福(约 1206—

1265 年)为首的贵族草拟好的《牛津条例》,它要求国王按照习惯及与重臣

协商的原则治理国家。由国王的 12 名宫廷会议成员和 15 名诸侯代表组成的联席会议在牛津举行,共商国是。这个会议后来被称为“狂暴的”议会。牛津会议把一切权力交给了少数贵族,实际实行贵族寡头统治。

与约翰王无意遵守大宪章一样,亨利三世也于 1262 年取消《牛津条例》, 导致贵族公开叛乱。刘易斯一仗,贵族领袖孟福俘虏国王,并以国王的名义治理英国。1265 年 1 月,孟福在伦敦召开议会,除 5 名伯爵、18 名男爵与会外,还有每郡两名骑士代表和每个大城市两名市民代表参加会议。一般认为,它是英国议会制的开端,议会君主制形成的标志。孟福是法国诺曼底人, 曾娶英王亨利三世的妹妹为妻,并在英国属地加斯科尼担任过总督。他提出“英格兰属于英吉利人”这一具有深远意义的口号,使英格兰真正摆脱法国人的长期影响。1265 年 8 月,亨利三世之子爱德华一世(1272—1307 年) 在伊夫夏姆战胜并杀死了他的姑父孟福,但却吸收了他的积极思想。1295 年,他为筹措对威尔士、苏格兰和法国进行战争的费用而召开议会,其形式同 1265 年的议会一样。自此以后,议会按 1295 年的模式经常召开,所以人

称 1295 年 的 议 会 为 “ 模 范 议 会 ” 。“议会”(Parliament)一词来自法文,意思是“谈话”,13 世纪时普

遍使用。英国议会起源于盎格鲁·撒克逊时代有势力的“贤人议事会”

(Witan)。贤人议事会具有极高的权威,在盎格鲁·撒克逊人祖先那儿是由部落议事会行使的。肯特王爱斯伯特,诺森伯利亚王艾德温、威萨克斯王英纳和阿尔弗雷德都是通过贤人议事会来制定法律的。①在 1086 年进行财产登记之前,威廉一世就同大议事会成员进行了一次“深刻的会谈”

(Colloquium)。12 世纪,国王和要人商讨问题被通称为“讨论事务”而专门举行的讨论可被称为“议会。”②

13 世纪的议会,是英国议会君主制形成的标志。议会的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加。在《牛津条例》中,贵族曾要求一年召集三次议会,目的是给国王以忠告。在司法上,议会是最高法庭,它可以审判一切重要案件。在立法上,爱德华一世在颁布成文法时,事先取得了议会同意。国王只能通过议会颁布法律,废除法律也必须得到议会批准,从 14 世纪起,国王为筹措对法百年战争费用而经常召开议会,议会的作用和权力不断增加。在爱德华三世时期(1327—1377 年),议会形成上下两院,上院(House ofLords)由教俗封建主组成,有权审理重要的司法案件,纠正下级法庭的错误,有权进谏国王,批准税收和制定法律。下院(Houseof Commons)由骑士和市民的

① 弥尔顿:《为英国人民声辩》,商务印书馆 1978 年,第 170 页。

② 《英语国家史略》上册第 249 页。另见 C·沃伦霍莱斯特《欧洲中世纪简史》第 254 页。

代表共同组成。下院在 13 世纪很少召开,即如召开也仅仅是回答国王顾问的询问,上院起主导作用。1399 年,下院才定期召开,并与上院分别集会, 商讨和提出一般请愿书,但已取得投票决定税收和批准法律的权利。早在1376 年,议会下上两院曾一度获得弹劾权,有权弹劾大臣,但被弹劾者又很快得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