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斯曼帝国的社会经济制度

奥斯曼帝国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一个军事封建专制国家。苏丹被认为是安拉的代表,一切臣民的主人,其职位世袭。他既是政教合一的国家首脑,又是最高军事统帅。苏丹以下的国家机构分为行政和穆斯林两个系统。宰相是最高行政长官,辅佐苏丹处理国家事务,下设大法官、财政官、欧洲和亚洲驻军司令、海军大臣、近卫军首领、掌玺大臣。地方行政,全国分设31 个省、250 个县。穆斯林机构分为宗教、教育和法律三个部分,伊斯兰教经典被当作国家基本法典,法官根据自己对法典的解释进行审判,伊斯兰教在国民政治生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封建土地制度是奥斯曼土耳其国家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帝国土地的最高所有权归苏丹,国有地称为“米尔”,其中最好的归苏丹个人拥有,土地收入供苏丹和宫廷享用。

一部分土地分给文武大臣为禄田,称为“哈斯”。绝大部分土地则以采邑的形式分封给各级军事封建主,他们必须为苏丹提供相应的骑兵服务。15 世纪末,帝国共拥有一万个领主,至少可以提供 6 万多骑兵。16 世纪前期, 苏丹拥有骑兵 20 万人。封建主还有自己的私有地,称“穆尔克”。清真寺的土地称为“瓦克夫”,它们多来自苏丹的赏赐。以份地形式被固着土地之上的广大农民,不但没有土地所有权,而且不经主人允许无权离开土地,封建主有权在 10 年内将逃亡农民追回。农民要交纳实物地租,为国家和封建主服劳役,还要承担牲畜税、住房税、结婚税等名目繁多的捐税。穆斯林要交纳什一税,如谷物、水果、蔬菜等。非穆斯林农民须交土地税,占其收成的 25—50%。在奥斯曼国家,虽然封建生产关系占主导地位,但在农业、采矿、航海和宫廷中还经常使用奴隶劳动。

奥斯曼帝国幅员辽阔,国内民族矛盾、宗教矛盾和各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15 世纪初 16 世纪末和 17 世纪初,小亚细亚和巴尔干地区先后形成人民起义高潮。地方分裂主义和严峻的国际环境对帝国越来越不利。17 世纪中叶以后,内外交困、危机四伏的奥斯曼土耳其帝国逐渐衰落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