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利克法典》和法兰克社会的封建化

墨洛温王朝衰落的根本原因是随着封建化的进展割据一方的大地主势力的不断增长。

《萨利克法典》是研究 5 世纪末 6 世纪初②甚至更晚法兰克人社会状况的宝贵资料,是研究法兰克封建化起点的重要文献。然而,它只适用于萨利克法兰克人,不适用于原高卢罗马居民,而法兰克人仅占高卢居民中的少数,③所以我们不能仅凭它去研究法兰克社会封建化的全过程。

封建制度是一个社会经济形态,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阶段。所谓封建化主要指封建生产关系及其主要代表封建主阶级和农民阶级的形成过程,换句话说是非封建的生产关系和阶级关系转化为封建的生产关系和阶级关系的过程。法兰克社会的封建化是罗马因素和日耳曼因素在罗马生产力影响下错综复杂综合的结果,一方面法兰克新贵和部分罗马贵族等共同组成新的封建主阶级,另一方面是奴隶消失,隶农与其他依附农(这是主要的)同沦落为依附农的法兰克自由农(这是次要的)共同组成新的农民阶级。法兰克封建化过程持续数百年之久,大致到 9 世纪时完成。

从《萨利克法典》可以看出,5、6 世纪时农业是主要经济部门,畜牧、园艺、果艺和葡萄种植也很普遍,他们已广泛使用铁制农具,知道施肥、除

① 苏瓦松王又称纽斯特里亚王,原指高卢西北部,后包括巴黎,大多是原高卢罗马人居住的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奥斯特拉西亚指高卢东北部和德意志人居住的地方,比较落后。勃艮第是勃艮第人居住的地方, 经济发展水平接近纽斯特里亚。

② 《萨利克法典》是萨利克法兰克人的习惯法,克洛维统治末年编定,后来又有增补。

③ 一般估计仅占 5%左右,但也有人认为在法兰克王国罗马和日耳曼人“势均力敌”(J.W.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1984 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第 251 页。)

草,二田制逐渐代替休耕制,并且出现三田制。与此同时,存在着农村公社和王室地主两种土地所有制形式。

有些资产阶级学者认为当时法兰克人社会盛行土地私有制,否认农村公社存在,是不正确的。《萨利克法典》第 45 章“关于迁移”的规定,说明农村公社(即马尔克)确实存在。若有人想迁入其他村庄,有一人反对就不能迁入,如不顾再三警告强行迁入,罚款 30 金币;只有住满 12 个月无人反对者,才享有居住权。① 这项规定说明,氏族联系虽然存在,但村子里已有外来移民居住,这是生产和交换发展以及长期迁徙和征战的必然结果,说明血缘关系逐渐被地域关系为主的农村公社取代。在农村公社里,动产如牲畜、奴隶、粮食等的私有制相当发达,住宅和宅傍园地已成为私有财产,侵犯时罚款。法典里关于这类罚款的规定,比比皆是。耕地属公社所有,由社员世代耕种,不再重新分配。法典第 59 章明文规定:土地无论如何不得传给妇女,而应全部传给男性,即兄弟,①其目的就是防止土地转让。由此可见,社员对土地的支配权是有限的;土地不是自由的私有财产,公社只是把它交给社员耕种,除不再重新分配外其他权利一点没有放弃。收获以后耕地上的篱笆必须拆除,成为公共牧场。至于森林、牧场、河流、荒地等都是公社的集体财产。然而,在当时情况下,土地向私有方向发展是不可避免的。到希尔佩里克统治时期(561—584 年),女子已经获得对土地的继承权。他颁布敕令明文规定:“如果儿子都死了,而女儿尚存,可同儿子一样得到这些土地。”② 女子享有土地继承权的实质是承认土地可以变相转让,是对土地公有制的进一步破坏。7 世纪初,土地可以自由买卖,成为自主地,即成为对农村公社负有一定义务(如收割后成为公共牧场)的私有财产。恩格斯说:“从自主地这一可以自由出让的地产,这一作为商品的地产产生的时候起,大地产的产生便仅仅是一个时间问题了。”③

生活在农村公社里的是自由的法兰克人,不过血缘关系还起重要作用, 还保留许多氏族时代的遗风。例如法典第 44 章规定,寡妇再嫁其外甥、外

孙、舅父比前夫亲属享有取得聘礼的优先权。第 58 章“关于一把土”的规定说,若杀人犯交不起罚款,经过确认和一定的手续,其父母两系近亲有义务代为缴纳。法兰克人中的阶级分化也很明显,已经出现穷人、还不起债务的人和有钱人,他们经过一定的手续可以脱离亲属关系。④法典规定,杀死

① 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世界古代史教研究室:《世界古代及中古史资料选辑》,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314、315 页。

① 同上书,第 320、321 页。

② 格拉琴斯基、斯卡兹金主编《中世纪史文献》第 1 卷,1953 年莫斯科俄文版,第 121 页。

③ 恩格斯:《法兰克时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9 卷第 542 页。

④ 见《萨利克法典》第 50、58、60 章,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世界古代史教研室:《世界古代及中古史资料选辑》,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316、319、320、321 页。

一个自由法兰克人罚款 200 金币,杀死半自由人和罗马农民罚款 100 金币,

杀害贵族罚款 300 到 600 金币,而盗走一个奴隶同盗走一匹马或役畜一样仅

罚款 30 金币。

法兰克国家一开始就有王室地主土地所有制。法兰克国王把罗马国有地、荒地变成王室财产,然后赠给扈从(亲兵)、教会和亲信,形成一批以国王为首的大土地所有者。这些情况,《萨利克法典》基本没有反映。一些高卢罗马地主也保住自己的财产和特权,他们甚至有资格“与国王共桌”(法典第 41 章),偿命金高达 300 金币,远远高于普通法兰克人。他们与法兰克新贵一起组成新的封建主阶级。

从 16 世纪末起,村社成员的财富分化加剧,特别是苛捐杂税,天灾战乱和沉重的兵役负担,① 使许多人贫困破产。他们不得不投靠地主和教会, 将人身或土地献给他们乞求保护,久而久之便丧失土地和人身自由,沦为农奴。7 世纪高卢教会已是大地主,约占有全部土地的三分之一。村社成员的大量破产,加强了大地主特别是教会的政治经济实力,使中央的税收和兵源受到严重影响,自然出现王权衰落和宫相专权,这就是墨洛温王朝末期的情况。希尔佩里克王曾哀叹道:“你们看!我们的国库一向是多么贫乏。你们看!教堂是怎样地把我们的财富给汲干了。说实在的,除了那些主教以外, 根本没有人在统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