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语言的类型和社会集团的心理素质

如果语言不能提供很多有关使用这语言的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制度等方面

的切实可靠的情报,它是否至少可以用来表明使用这语言的社会集团的心理类型的特征呢?有一种相当普遍的意见,认为语言可以反映一个民族的心理特征;但是也有一种很严肃的相反意见同这一看法相对抗:语言手段不一定是由心理的原因决定的。闪语用简单的并列表示主限名词和受限名词的关系

(试比较法语的 la parole de Dieu“上帝的话”),结果的确造成了一种把受限词置于主限词之前的所谓“构成词态”的特殊形式。例如希伯莱语有dābār“话”和’elōhīm“上帝”:dbār’elōhīm 就是“上帝的话”的意思。我们可以说这种句法类型能表明闪族人的什么心理素质吗?肯定这一点是很轻率的,因为古代法语也曾很有规律地采用过类似的构造:试比较 le cor Roland“罗兰的角笛”,les quatre fils Aymon“埃蒙的四个儿子”等等。这一手段的产生在罗曼语里纯粹出于偶然,既是形态的,又是语音的:变格的极度减少使法语不得不采用这种新的构造。为什么类似的偶然不会把原始闪语引上相同的道路呢?所以这一句法事实看来虽然好像是闪语的一种不可磨灭的特色,其实不能提供任何有关闪族人心理素质的确实的标志。

再举一个例子:原始印欧语没有以动词为第一个要素的复合词,德语有这种复合词(试比较 Bethaus“祈祷室”,Springbrunnen“喷泉”等等)。我们是否要相信日耳曼人在某一时期改变了从祖先那里继承来的思想方法呢?我们已经看到,这一创新出于一种不仅是物质上的,而且是消极的偶然, 即 betahūs 中的 a 消失了(参看第 195 页)。一切都是在语音变化的范围内发生的,同人们的心理毫不相干,它不久就给思想加上了专横的覊绊,迫使它走上符号的物质状态为它开辟的特殊道路。许多同类的观察都可以证实我们这一意见。语言集团的心理特征同一个元音的脱落或重音的变化,以及其他许多每时每刻都可能使任何语言形式中符号和观念的关系发生变革的事实比较起来,是并不重要的。

当然,确定语言的语法类型(不管是有历史证明的还是重建的),并按照它们用以表达思想的手段加以分类,总不会是没有意思的。但是即使确定了类型和进行了分类,我们在语言学的领域以外还是得不出什么确实的推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