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理的区分

形态学、句法和词汇学的相互渗透,可以用一切共时态事实都具有根本相同的性质来加以解释。它们之间不可能有任何预先划定的界限。只有我们在上面所确立的句段关系和联想关系间的区别才能自已提出一种并非外加的分类方式,唯一可以作为语法系统基础的方式。任何构成语言状态的要素应该都可以归结为句段理论和联想理论。今后,我们似乎可以把传统语法中的某些部分毫不费力地归人这两种理论中的某一种:屈折变化在说话者的心中显然是形式的联合的一种典型形式;另一方面,句法,按照最流行的定义, 即词的组合理论,可以归入句段理论,因为这些组合至少要有两个分布在空间的单位。不是任何句段事实都可以归入句法,但是任何句法事实都属于句段。

语法中任何一点都可以表明,从这双重的观点研究每个问题是很重要的。例如词的概念就可以提出两个不同的问题,那要看我们是从联想方面还是从句段方面去加以考虑。法语 grand“大”这个形容词在句段里有两个形式(gro gars“grand garcon 大男孩”和 grat afa "grand enfant,大孩子”),在联想方面又有另外两个形式(阳性的 gr“grand”和阴性的 grad“grande”)。每一事实应该都可以这样归入它的句段方面或联想方面,全部语法材料

也应该安排在它的两个自然的轴线上面。只有这样分配才能表明我们对共时语言学的通常框架应该作哪些改变。当然,我们在这里不能执行这一任务, 因为我们的目的只限于提出最一般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