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两种力量归结为一个单一的原则

在地区中的某一个地点——相当于一个点的一块小地方(参看第 282 页),例如一个村庄——要区别什么是由“乡土根性”引起的,什么是由交际引起的,那是很容易的,一个事实只能决定于一种力量,而排除另一种力量。凡与另一种土语共有的特征都是交际引起的;凡只属于有关地点的土语的特征,都是由于“乡土根性”的力量。

但如果是一个地区,例如一个州,就会出现一种新的困难:我们说不出某一现象究竟跟这两个因素中的哪一个在关。这两个因素虽然是对立的,语言中的每个特征却跟它们都有瓜葛。A 州特有的特征是它的各部份所共有的;在这里,起作用的是分立的力量,因为它禁止这个州模仿邻近的 B 州, 反过来,也禁止 B 州模仿 A 州。但是统一的力量,即交际,也在起作用,因为它就表现在 A 州的各部份(A1,A2,A3 等等)之间。所以,在一个比较广大的地区,这两种力量总是同时起作用的,尽管比例大小不同。交际愈是有利于创新,创新达到的区域就愈远;至于“乡土根性”的效能是把某一语言事实保持在它所已达到的界限内,保卫它抗拒外来的竞争。这两种力量发挥效能的结果如何,是无法预见的。我们在第 288 页已经看到,在日耳曼语的领域内,从阿尔卑斯山直到北海,p 变为 d 是很普遍的,而 t 变为 ts(z)却只影响到南部;“乡土根性”在南部和北部之间造成了一种对立,但在界限内部,由于交际,却出现了语言的团结一致。所以在原则上,这第二种现象和第一种现象之间没有根本的差别。总是这两种力量都在起作用,只是效能的强度有所不同罢了。

实际上,这就是说,研究某一片地区发生的语言演化,可以把分立主义的力量撇开不谈,或者也可以说,把它看作统一力量的负的方面。统一的力量强大到相当程度,可以使整个区域统一起来;否则,那现象将会中途停止下来,只流行于一部份地区,这个狭小的地区对它的各部份来说,仍然是一个紧密一致的整体。所以我们可以把一切归结为一种单一的统一力量而不管“乡土根性”;后者只不过是每一地区所固有的交际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