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原则:符号的任意性

能指和所指的联系是任意的,或者,因为我们所说的符号是指能指和所指相联结所产生的整体,我们可以更简单地说:语言符号是任意的。

例如“姊妹”的观念在法语里同用来做它的能指的(soeur)这串声音没有任何内在的关系;它也可以用任何别的声音来表示。语言间的差别和不同语言的存在就是证明:“牛”这个所指的能指在国界的一边是(boeuf),另一边却是 o-k-s(Ochs)。

符号的任意原则没有人反对。但是发现真理往往比为这真理派定一个适当的地位来得容易。上面所说的这个原则支配着整个语言的语言学,它的后果是不胜枚举的。诚然,这些后果不是一下子就能看得同样清楚的;人们经过许多周折才发现它们,同时也发现了这个原则是头等重要的。顺便指出: 等到符号学将来建立起来的时侯,它将会提出这样一个问题:那些以完全自然的符号为基础的表达方式──例如哑剧──是否属于它管辖范围。假定它接纳这些自然的符号,它的主要对象仍然是以符号任意性为基础的全体系统。事实上,一个社会所接受的任何表达手段,原则上都是以集体习惯,或者同样可以说,以约定俗成为基础的。例如那些往往带有某种自然表情的礼节符号(试想一想汉人从前用三跪九叩拜见他们的皇帝)也仍然是依照一种规矩给定下来的。强制使用礼节符号的正是这种规矩,而不是符号的内在价值。所以我们可以说,完全任意的符号比其它符号更能实现符号方式的理想; 这就是为什么语言这种最复杂、最广泛的表达系统,同时也是最富有特点的表达系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语言学可以成为整个符号学中的典范,尽管语言也不过是一种特殊的系统。

曾有人用象征一词来指语言符号,或者更确切地说,来指我们叫做能指的东西。我们不便接受这个词,恰恰就是由于我们的第一个原则。象征的特点是:它永远不是完全任意的;它不是空洞的;它在能指和所指之间有一点自然联系的根基。象征法律的天平就不能随便用什么东西,例如一辆车,来代替。

任意性这个词还要加上一个注解。它不应该使人想起能指完全取决于说话者的自由选择(我们在下面将可以看到,一个符号在语言集体中确立后, 个人是不能对它有任何改变的)。我们的意思是说,它是不可论证的,即对现实中跟它没有任何自然联系的所指来说是任意的。最后,我们想指出,对这第一个原则的建立可有两种反对意见:

  1. 人们可能以拟声词为依据认为能指的选择并不都是任意的。但拟声词从来不是语言系统的有机成分,而且它们的数量比人们所设想的少得多。有些词,例如法语的 fouet“鞭子”或 glas“丧钟”可能以一种富有暗示的音响刺激某些人的耳朵;但是如果我们追溯到它们的拉丁语形式(fouet 来自 fāgus“山毛榉”,glss 来自 classicum“一种喇叭的声音”),就足以看出它们原来并没有这种特征。它们当前的声音性质,或者无宁说,人们赋予它们的性质,其实是语音演变的一种偶然的结果。

至于真正的拟声词(象 glou—glou“火鸡的叫声或液体由瓶口流出的声

音”,tic—tac“嘀嗒”等等),不仅为数甚少,而且它们的选择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就是任意的,因为它们只是某些声音的近似的、而且有一半已经是约定俗成的模仿(试比较法语的 ouaoua 和德语的 wauwau“汪汪”(狗犬声)。此外,它们一旦被引进语言,就或多或少要卷入其他的词所经受的语音演变, 形态演变等等的漩涡(试比较 pigeon“鸽子”,来自民间拉丁语的 pipiō,

后者是由一个拟声词派生的):这显然可以证明,它们已经丧失了它们原有的某些特性,披上了一般语言符号的不可论证的特征。

  1. 感叹词很接近于拟声词,也会引起同样的反对意见,但是对于我们的论断并不更为危险。有人想把感叹词看作据说是出乎自然的对现实的自发表达。但是对其中的大多数来说,我们可以否认在所指和能指之间有必然的联系。在这一方面,我们试把两种语言比较一下,就足以看到这些表达是多么彼此不同(例如德语的 au!“唉!”和法语的相当)。此外,我们知道, 有许多感叹词起初都是一些有确定意义的词(试比较法语的 diable!(鬼=) “见鬼!”mordieu!“天哪”!=mort Dieu“上帝的死”,等等)。总而言之,拟声词和感叹词都是次要的,认为它们源出于象征,有一部分是可以争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