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有没有泛时观点?

直到现在,我们是就法律学上的意义来理解规律这个术语的。但是在语言里,是否也许有一些就物理科学以及博物学上的意义理解的规律,即无论在什么地方,什么时候都可以得到证明的关系呢?一句话,语言能否从泛时观点去加以研究呢?毫无疑问。例如,语音会发生变化,而且永远会发生变化, 因此,我们可以把这个一般的现象看作言语活动的一个经常的方面;这就是它的一个规律。语言学像下棋一样(参看第 128 页以下)都有一些比任何事件都更长寿的规则。但这些都是不依赖于具体事实而独立存在的一般原则。一谈到具体的看得见摸得着的事实,就没有什么泛时观点了。例如,任何语音变化,不管它扩张的地域多么宽广,都只限于一定的时间和一定的地区。没有一个变化是任何时候和任何地点都发生的;它只是历时地存在着。这恰好就是我们用来辨明什么是语言的,什么不是语言的一个准则。能加以泛时解释的具体事实不是属于语言的。比方法语的 chose“事物”这个词,从历时观点看,它来自拉丁语的 causa,并与之对立;从共时观点看,它跟现代法语里一切可能与它有联系的要素相对立。只有把这个词的声音单独拿出来加以考虑,才能对它进行泛时的观察。但是这些声音没有语言的价值。而且即使从泛时的观点看,这样的语链中也不是一个单位,而是一个没有定形的、

无从划分界限的浑然之物。事实上,为什么是 oz,而不是 oza 或 no 呢?这不是一个价值,因为它没有意义。泛时观点的语言的特殊事实永远沾不上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