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从整体来考虑符号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语言中只有差别。此外,差别一般要有积极的要素才能在这些要素间建立,但是在语言里却只有没有积极要素的差别。就拿所指或能指来说,语言不可能有先于语言系统而存在的观念或声音,而只有由这系统发出的概念差别和声音差别。一个符号所包含的观念或声音物质不如围绕着它的符号所包含的那么重要。可以证明这一点的是:不必触动意义或声音,一个要素的价值可以只因为另一个相邻的要素发生了变化而改变(参看第 161 页)。

但是说语言中的一切都是消极的,那只有把所指和能指分开来考虑才是对的:如果我们从符号的整体去考察,就会看到在它的秩序里有某种积极的东西。语言系统是一系列声音差别和一系列观念差别的结合,但是把一定数目的音响符号和同样多的思想片段相配合就会产生一个价值系统,在每个符号里构成声音要素和心理要素间的有效联系的正是这个系统。所指和能指分开来考虑虽然都纯粹是表示差别的和消极的,但它们的结合却是积极的事实;这甚至是语言唯一可能有的一类事实,因为语言制度的特性正是要维持

这两类差别的平行。在这一方面,有些历时事实很是典型。无数的例子表明, 能指的变化常会引起观念的变化,我们并且可以看到,有区别的观念的总数和表示区别的符号的总数在原则上是一致的。如果有两个要素由于语音变化成了混而不分(例如法语中由 décrépitus 变来的décrépit“衰老”和由 cripus变来的 décrépi“剥落”),那么它们的意义哪怕很不合适,也会有混同的倾向。一个要素会不会起分化(例如法语的 chaise“椅子”和 chaire“讲座”) 呢?差别一经产生,必然会表示意义,尽管不一定成功,也不是一下子就能实现。反之,任何观念上的差别,只要被人们感到,就会找到不同的能指表达出来;如果有两个观念,人们已感到没有什么区别,也会在一个能指混同起来。

如果我们把符号——积极要素——互相比较,我们就不能再谈差别;差别这个词是不妥当的,因为它只适用于把两个音响形象,如 père“父亲”和mère“母亲”,或者两个观念,如“父亲”和“母亲”,互相比较。两个符号各有所指和能指,它们不是有差别,而只是有区别。它们之间只有对立。我们下面所要讨论的整个言语活动的机构都将以这种对立以及它们所包含的声音差别和观念差别为依据。

价值是这样,单位也是这样(参看第 156 页)。单位是语链中与某一概念相当的片段;二者在性质上都纯粹是表示差别的。

应用于单位,差别的原则可以这样表述:单位的特征与单位本身相合。语言像任何符号系统一样,使一个符号区别于其他符号的一切,就构成该符号。差别造成特征,正如造成价值和单位一样。

这一原则还有另一个奇特的后果:人们通常所称的“语法事实”最后分析起来,实与单位的定义相符,因为它总是表示

要素的对立;不过这一对立格外意义深长,像德语 Nacht:Nchte“夜” 这一类复数构成就是

例子。语法事实中的每一项要素(单数没有“变音”,也没有 e 尾,复数有“变音”和 e 尾,二者相对立)本身都是由系统内部的对立作用构成的。孤立地考虑,Nacht 和 Nchte 都算不了什么:所以一切都在于对立。换句话说,我们可以用一个代数公式 a/b 来表示 Nacht:Nchte 的关系,其中 a 和 b 都不是简单的项,两者都产生于种种关系。语言可以说是一种只有复杂项的代数。在它所包含的各种对立当中,有些比另一些更表示意义;但单位和语法事实都只是用来表示同一个一般事实(语言对立的作用)的各个方面的不同名称。情况确实是这样,所以我们大可以从语法事实开始来研究单位的问题。提出 Nacht:Nchte 这样一个对立,人们将会发生疑问:在这对立中起作用的是哪些单位?只是两个词呢,还是一系列相类似的词?是 a 和呢,还是所有的单数和所有的复数?如此等等。

如果语言符号是由差别以外的什么东西构成的,那么,单位和语法事实就不会相合。但语言的实际情况使我们无论从哪一方面去进行研究,都找不到简单的东西;随时随地都是这种互相制约的各项要素的复杂平衡。换句话说,语言是形式而不是实质(参看第 155 页)。人们对这个真理钻研得很不够,因为我们的术语中的一切错误,我们表示语言事实的一切不正确的方式, 都是由认为语言现象中有实质这个不自觉的假设引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