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共时规律和历时规律

人们常常谈到语言学的规律,但是语言事实是否真受规律的支配呢?语言事实又可能是什么性质的呢?语言既是一种社会制度,人们可以先验地想到,它要受到一些与支配社会集体的条例相同的条例支配。可是,任何社会规律都有两个基本的特征:它是命令性的,又是一般性的;它是强加于人的, 它要扩展到任何场合—当然,有一定时间和地点的限制。

语言的规律能符合这个定义吗?要知道这一点,依照刚才所说,头一件要做的事就是要再一次划分共时和历时的范围。这是不能混淆的两个问题; 一般地谈论语言的规律,那就无异于捕风捉影。

我们在下面举出几个希腊语的例子,故意把两类“规律”混在一起:

(1)印欧语的送气浊音变成了送气清音:*dhūmos→thūmós“生命”,

*bherō→phérō“我携带”等等。(2)重音从不越过倒数第三个音节。

  1. 所有的词都以元音或 s,n,r 结尾,排除其它一切辅音。

  2. 元音之前开头的 s 变成了 h(强烈的送气):*septm(拉丁语 septem)

→heptá“七”。

  1. 结尾的 m 变成了 n:*jugom→zugón(试比较拉丁语的 jugum)。

  2. 结尾的塞音脱落了:*gunaik→gúnai“女人”*epheret→éphere

    “(他)携带了”,*epheront→épheron“他们携带了”。这些规律当中, 第一条是历时的:dh 变成了 th 等等。第二条表示词的单位和重音的关系— 两项同时存在的要素间的一种结合,这是一条共时的规律。第三条也是这样, 因为它涉及词的单位和它的结尾。第四、第五和第六条规律都是历时的:s 变成了 h,-n 代替了-m;-t,-k 等等消失了,没有留下任何痕迹。

此外,我们要注意,第三条规律是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律的结果;两个历时事实造成了一个共时事实。

我们把这两种规律分开,就可以看到,第二、第三条和第一、第四、第五、第六条是不同性质的。

共时规律是一般性的,但不是命令性的。毫无疑问,它会凭借集体习惯的约束而强加于个人(参看第 110 页),但是我们在这里考虑的不是与说话者有关的义务。我们的意思是说,在语言里,当规律性支配着某一点的时候, 任何力量也保证不了这一规律性得以保持下去。共时规律只是某一现存秩序的简单的表现,它确认事物的状态,跟确认果园里的树排列成梅花形是同一性质的。正因为它不是命令性的,所以它所确定的秩序是不牢靠的。例如, 支配拉丁语重音的共时规律是再有规则不过的了(可与第二条规律相比), 然而,这一重音制度并没有抵抗得住变化的因素,它终于在一个新的规律, 即语法的规律面前让步了(参看以上第 125 页以下)。总之,如果我们谈到共时态的规律,那就意味着排列,意味着规则性的原理。

相反,历时态却必须有一种动力的因素,由此产生一种效果,执行一件事情。但是,这一命令性的特征不足以把规律的概念应用于演化的事实;只有当一类事实全都服从于同一规则的时候,我们才能谈得上规律。而历时事件总有一种偶然的和特殊的性质,尽管从表面上看有些并不是这样。这一点从语义事实方面可以马上看到。如果法语的 poutre“母马”取得了“木材、椽子”的意义,那是由于一些特殊的原因,并不取决于其它可能同时发生的变化。它只不过是纪录在一种语言的历史里的所有偶然事件中的一件。

句法和形态的变化却不是一开始就能看得这样清楚的。在某一个时代, 几乎所有古代主格的形式都从法语中消失了;这难道不是整类事实都服从于同一规律吗?不,因为这些都不过是同一个孤立事实的多种表现。受影响的是主格这个独特的概念,它的消失自然会引起一系列形式的消失。对于任何只看见语言外表的人来说,单一的现象会淹没在它的多种表现之中;但是这现象本身,按它的深刻本质来说,是单一的,而且会像 poutre 所遭受的语义变化一样在它自己的秩序中构成一个孤立的历史事件。它只因为是在一个系统中实现的,所以才具有“规律”的外貌:系统的严密安排造成了一种错觉, 仿佛历时事实和共时事实一样都服从于相同的条件。

最后,对语音变化来说,情况也完全一样。可是人们却常常谈到语音规律。实际上,我们看到在某一个时期,某一个地区,一切具有相同的语音特点的词都会受到同一变化的影响。例如第 133 页所说的第一条规律(*dhūmos

→希腊语 thūmós)就牵涉到希腊语一切含有送气浊音的词(试比较*nebhos

→néphos,*medhu→méthu,*anghō→ánkhō等等);第四条规律(*septm→ heptá)可以适用于 serpō→hérpo,*sūs→hs 和一切以 s 开头的词。这一规律性,有时虽然有人提出异议,但在我们看来已经很好地确立。有些明显的例外不足以削弱这种变化的必然性,因为例外可以用一些更特殊的语音规律

(参看第 140 页 tríkhes:thriksí 的例子)或者另一类事实(类比,等等)的干予来加以解释。因此,看来再没有什么更符合上面对规律这个词所下的定义了。然而,可以用来证明一条语音规律的例子不管有多少,这规律所包括的一切事实都不过是某一单个的特殊事实的表现罢了。

真正的问题是要知道受到语音变化影响的是词,抑或只是声音。回答是没有什么可以怀疑的:在 néphos,méthu,ánkhō等词里,那是某一个音位,印欧语的送气浊音变成了送气清音,原始希腊语的开头的 s 变成了 h 等等, 其中每一个事实都是孤立的,既与其它同类的事件无关,又与发生变化的词无关。所有这些词的语音材料自然都起了变化,但是这不应该使我们对于音位的真正性质有什么误解。

我们凭什么断言词不是跟语音变化直接有关的呢?只凭一个非常简单的看法,即这些变化对词来说毕竟是外在的东西,不能触及它们的实质。词的单位不只是由它的全部音位构成的,它还有物质以外的其他特征。假如钢琴有一根弦发生故障,弹琴的时候每次触动它,都会发出一个不谐和的声音。毛病在什么地方呢?在旋律里吗?肯定不是。受影响的不是旋律,那只是因为钢琴坏了。语音学的情况也正是这样。音位系统就是我们演奏来发出语词的乐器;如果其中一个要素改变了,引起的后果可能是各种各样的,但事实本身却与词无关,词可以说就是我们演奏节目中的旋律。所以历时事实是个别的;引起系统变动的事件不仅与系统无关(参看第 123 页),而且是孤立的,彼此不构成系统。让我们总括一下:任何共时事实都有一定的规律性, 但是没有命令的性质;相反,历时事实却是强加于语言的,但是它们没有任何一般的东西。

一句话,而且这就是我们要得出的结论:两者不论哪一种都不受上述意义的规律的支配。如果一定要谈到语言的规律,那么,这一术语就要看应用于哪一个秩序的事物而含有完全不同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