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损害赔偿是一种基本的救济方法?损害赔偿成具备什 么条件?
在国际贸易中,损害赔偿是合同当事人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依法对其所受损失取得补偿的方法之一。由于损害赔偿易于实行,且能达到比较公正的结果,所以,一些国际公约和主要国家的法律都将损害赔偿作为一种基本的救济方法。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也规定,一方违反合同,“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它合理的朴救措施。”
对于损害赔偿应具备的条件,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法理原则上有所不同。大陆法在确定当事人民事责任时,采取罗马法的过失责任原则,即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只有在他有过夫时,才承担违约的责任,另一方才能获得损害赔偿;而英美法则不分当事人有无过失,只要一方当事人违约, 他就要承担违约的责任,另一方当事人就有权获得损害赔偿,也可以说,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违约时,取得损害赔偿是绝对的;而按大陆法的规定,它却是相对的。如果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并没有受到实际损失,
按英美法的规定,违约的一方仍然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然而,非违约一方只能获得象征性损害赔偿(Nominal dam-ages),通常由违约方赔偿对方一美元、一英镑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