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制度如何?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制度建立于 1954 年,当时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决定》。根据这项决定,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于 1956 年成立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并制定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定》,受理百关对外贸易合同和交易的争议案件。此后,我国的对外贸易仲裁制度得到不断完善, 目前我国的仲裁委员会每年仲裁数达 200 余件。中国已成为一个重要的国际仲裁中心。中国对外贸易仲裁制度的主要构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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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栽机构 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和对外开放政策的执行, 中国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于 1980 年改名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1988 年又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同时为了使我国涉外经贸和国际经贸活动中发生的争议能及时得到公正的解决,1990 年初;中国分别在深圳和上海建立了分会,增加了受理案件的地点, 以加速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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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规则 我国现行对外经济贸易仲裁所使用的规则系由《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定》修订而成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定》。根据该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依据,是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书面申请。申诉人在提出仲裁申请时,应缴纳仲栽费用的预付金,其金额为争议金额的 0.5%。被诉人应于收到仲裁委员会通知后 15 天内选定仲裁员,否则仲裁委员会主席可依申诉人的请求代为指定仲裁员。争议案件可以由首席仲裁员一人和仲裁员二人组成仲裁庭,以合议方式进行审理,也可以由独任仲裁员单独成立仲裁庭进行审理。具体方式由当事人商议确定。如果用合议庭方式,双方当事人可在仲裁委员会的委员中各指定一人为仲裁员,首席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仲裁庭可以进行口头审理,也可以以书面形式进行审理。仲裁委员会依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如认为需要采取保全措施时,应提请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仲裁委员会
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当事人如果逾期不执行,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申请依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