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贸总协定的监督机制是什么?

它是指总协定对缔约国的贸易政策与行动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作用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与审查的机制。根据 1989 年 4 月关贸总协定日内瓦高级部长会议达成的协议(即乌拉圭回合中期报告),关贸总协定的监督机制包括下述内容:

  1. 缔约国报告。为实现最大限度的透明度,协议规定每一缔约国应定期向其它缔约国就其贸易政策和行动作出报告;在审查工作期间,各缔约国贸易政策如有重大改变,均应提供简要报告加以说明;缔约国必须提供最新年度报告;最不发达国家应在报告中详述其困难。

  2. 审查周期。对所有缔约国的贸易政策和行动均应定期审查;重点审议贸易量占前 20 位的国家和地区,其中贸易大国(美国、日本、欧洲经济共

同体和加拿大)2 年一审,其余 16 个国家 4 年一审,20 位以外的国家 6 年一审。

  1. 审查机构。审查在关贸总协定理事会定期举行的专门会议上进行; 会议将对缔约国关心的外部环境、广泛的经济和发展上的需要以及其政策和目标进行讨论;审查的中心问题是缔约国的各种贸易政策和行为。

  2. 审查机制的实施。自缔约国达成协议之日起,审查机制便开始试行。

  3. 对国际贸易环境的监督。由关贸总协定理事会通过总干事年度报告,对总协定的主要活动和影响多边贸易体制的政策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