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贸易的保险应怎样安排?

补偿贸易买卖的货物也要保险,但与通常的进口与出口贸易有所不同。通常进出口货物是以贸易条件的关键点为分界,划分买卖双方风险责任的, 但在买卖合同履行中,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和风险的转移并不同时发生。各国法律对进、出口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也不一致。有以交货为转移,也有以付款为转移。我国对货物所有权问题,在进出口合同中,不作特别规定。

然而,补偿贸易的机器设备是延期支付并且是以商品偿还的,所以在机器设备交货至补偿完毕前的一段较长时间里,货物所有权的归属是设备出口方所特别关心的。这也关系到由谁承担投保责任的问题。有可能提出在合同中规定转移的时间和条件。对此我应争取以交货为转移。这样,风险的责任与贸易条件一致,保险就可按贸易条件进行。如对方坚持在货款清偿完毕时才转移,这样,尽管设备已安装使用,但仍属外方所有,由外方承担风险, 承担投保责任。为保护进口方自身利益,应同时在合同中明确,如遭受意外损失,在保险公司的赔偿后,设备出口方须将进口方已付设备价款按比例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