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贯彻什么样的出口退税制度?

出口产品退还间接税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我国从 1983 年开始对 17 种产品及其零部件试行出口退税政策;1985 年出口产品退税范围扩大到除原油、成品油和无税产品以外的所有产品;1986 年又扩大了出口退税的深度, 由过去只退最后一道生产环节的产品扩大为加退中间生产环节的产品; 1988 年又加退了一定比例的营业税。在这之后,根据国务院关于出口产品实行“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等原则,我国对出口退税政策又进一步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使出口退税逐步走向制度化、合理化。我国目前已形成一整套完整的关于出口产品退税的具体政策规定,明确了出口产品退税人、退税范围、应退税种、应退税率、计算退税的依据和计算方法以及出口产品退税的退税期限和退税地点等基本要素。为了保证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贯彻执行,我国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合作,建立了一套比较齐全的出口产品退税管理办法,健全了相应的管理机构。出口产品退税管理办法包括出口退税登记管理、出口退税鉴定管理、出口退税辅导管理、出口退税申报管理、出口退税审批退库管理、出口退税检查办法等。根据我国出口产品退税政策和管理办法,我国出口的产品(具备 3 个条件:属于产品税、增值税、特别消费税征税范围的产品;报关离境;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凡属于已征或应征产品税、增值税、特别消费税的产品,除国家明定不予退税者外,均予以退还已征税款或免征应征税款。出口退税的企业包括具有外贸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出口的企业以及外轮供应公司、对外修理修配企业和对外承包工程公司等特定出口退税企业。出口产品应退的税种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特别消费税等 4 种。出口退税根据税则,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规定税率、产品税的综合退税率、营业税退税率、特别消费税和单位税额。适用退税率遵循几个原则:适用出口产品税综合迟税率的产品,一律按照综合退税率计算退税;适用出口增值税核定退税率的产品,一律按核定退税率计算退税;出口白酒、啤酒、氮肥分别按 35%、25%、5%的税率计算退税。对出口产品退还营业税,按出口产品购进金额的 3‰计算退税;工业企业直接出口的产品,一律不退 3‰的营业税;出口无税或未税产品,一律不退 3‰的营业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减税的出口产品,退还出口产品最后生产环节和上几道生产环节实际已纳税款;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免税的出口产品,退还出口产品上几道生产环节实际已纳税款。应该指出的是,中国现在对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不实行退税。因为,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国外原材料、零配件、机电设备生产产品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