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沿海开放的市,区及有关项目进出口物资,海关有哪些优惠 政策?
根据国家规定,沿海开放城市和地区为进行现有企业技术改造进口国内暂不能生产或不能保证供应的关键设备、仪器、仪表和其它必需器材,在有关市、县所辖农村为安排发展出口农业产品加工项目所进口的种子、种苗、种畜、饲料、动植物保护药物、耕作、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机具以及其他必需的技术装备,在 1993 年以前,上述物资,一律免征关税和进口产品税
(或增值税)。
这些地区内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 作为投资进口的用于本企业生产和管理的设备、建筑器材,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包装物料等,企业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办公用品,投资的外商和国外技职人员进口安家物品和自用的交通工具(限合理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其产品出口时,除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外,均免征出口关税。
沿海开放城市中,外国企业常驻机构进口自用的办公用品和交通工具, 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的,也免征进口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