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法中的“违反担保”指的是什么?其举证责任如何?
产品责任法中的“违反担保”与买卖法中的“违反担保”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件事。买卖法中的“违反担保”是指产品存在缺陷,卖方违反了对货物的明示或默示担保,例如产品不符合同的规定,或违反了产品应具有商销性的默示担保,或违反了产品必须适仑于一般用途或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等。因此,按照买卖法,只有存在着买卖关系的合同双方当事人,才能产生这种“违反担保”责任的诉讼。而产品责任法中的“违反担保”则突破了这一限制,原告不仅可以对卖方起诉,而且可以对从生产到销售有缺陷产品
的各个环节中的有关人员起诉,其中包括零售商、批发商、进口商、出口商, 一直到生产者;原告也不只限于存在着合同关系的买方,而且还包括由于有缺陷产品而遭到损失的一切人,包括买方的家属、亲友、客人甚至包括过路行人在内。产品责任法中的“违反担保”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达到更好地、更广泛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当然,各国在此问题上的规定不完全一致, 有的掌握较严,有的则较宽。
在以“违反担保”为理由提起诉讼时,原告需要证明产品确有缺陷,而且正是由于这种缺陷而使他遭到损失,他就可以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而不必证明被告存在着疏忽。因此,这种举证通常比证明被告有疏忽要容易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