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展览会上用于出售或者放弃的进境物品如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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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会上出售的小卖品,展出单位应当向海关交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贸管理部门签发的许可证件,并缴纳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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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出单位出售的展览品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①出售给我国外贸进出口公司的,由我国有关公司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②出售(或者赠送)给其本国驻华使领馆或者外交官的,由该使领馆或外交官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③出售给其他中、外单位或个人的,由展出单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贸管理部门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查验,征税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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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放弃的展览品,展出单位应向海关报明品种、数量和价值、有接收单位的,由接收单位办理海关手续;没有接收单位的,海关按照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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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会闭幕时,展出单位应当及时向展出地海关递交展览品处理清单一份,分别列明消费、赠送、出售、放弃、复运出口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