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单位怎样办理普惠制签证申请手续?

各地商检机构是我国政府授权签发普惠制产地证的唯一机构,签证手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办理。

  1. 注册登记。申请普惠制产地证明书的单位,必须事先持有审批机关批准其经营出口业务的证明批件、营业执照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当地商检机构注册登记。从事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及补偿贸易的单位还得提交承办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或补偿贸易的协议、合同副本及本批产品成本明细单等有关文件。商检机构经过审核和调查,对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予以注册登记。

申请单位的印章和证书手签人员必须在注册的同时进行登记。手签人员应是申请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指定的人员),并应保持相对稳定, 如有变动,应及时向商检机构申报。

  1. 逐批申请签证。申请单位应在货物出运前 5 天,逐批向商检机构申请签证,提交以下证件:①“普惠制产地证明书”申请书一份;②经申请单位手签和加盖单位印章的“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格式 A”一式三份;③出口商品商业发票副本一份;④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还得提交“含进口成份商品成本明细单”一式两份;⑤复出口去日本的来料加工产品及其以进养出商品,还得提交缮制清楚的、经申请单位手签并加盖公章的“日本进口原料的证明”(Certificate ofmaterials imported from Japan)一式两份,

及来料(或进料)发票副本和装箱单。商检机构接受申请后,认真审核证书各栏内容,必要时派员去生产厂核查,经核查无误后,即予签发。

  1. 申请更改、后发。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经商检机构签发后,申请人需要更改证明书内容的,必须征得商检机构的同意后,全数退回原证,填写更改单,提交更改凭证和重新缮制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一式三份,经商检机构审核后重新签发。在特殊情况下,货物出运时未申请签发普惠制产地证,出运后外商又要求“格式 A”时,申请单位可办理申请手续,但必须向商检机构提交货物确已出运的证明件,并在普惠制产地证书备注栏内注明“后发” 字样,经商检机构审核决定能否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