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国在出口合同中为什么一般不用“上好可销品质”来表示货 物的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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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市场上买卖农副产品,常用的品质标准有多种,但对其中“上好可销品质”(Good merchantable quality/G.M.Q.)这一标准,我国一般不予采用。

国际市场的农副产品一般凭统货或大路货进行买卖。“上好可销品质” 一般指卖方所交货物“品质上好,合乎市场销售。”这种品质标准大多用于无法利用样品来明确品质的商品,如原木、冷冻鱼等等。由于这种标准的含义笼统抽象,含糊不清,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容易引起争执,故我国一般不予采用。

采用按买方样品的交易要注意哪些问题?

由于目前国际市场对商品的花色、品种、造型的需求迅速多变,市场竞争激烈,为了提高我国商品的适销性,把买卖做活,可以接受按买方样品洽谈交易,订立出口合同。但应考虑和注意以下问题:

  1. 首先要考虑来样是否符合我社会主义对外经贸的原则,即商品不能有反动、黄色、丑恶的内容;

  2. 要考虑我方原材料的供应、加工生产技术设备和条件以及生产安排的可能性;

  3. 要注意来样是否涉及第三者的商标,专利权益等问题。

为了避免误解和日后发生争议,我方还可以选择如下办法:即可按买方来样复制或提供相近似的我方样品即“回样”(Return sample)或“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提交买方确认,这种做法,既包含适应国外客户要求又结合国内生产实际。同时应在合同中订明:如来样引起侵犯第三者的商标、专利等工业产权问题,概由买方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