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运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销售合同公约》)第 1 条第(1)款开宗明义地规定了它的适用范围,即“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 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必须注意的是,我国在向联合国交存核准书时,按公约第 95 条的规定,
对上述第一条第(1)款(b)声明保留,即不受该款(b)的约束。这也就是说,我国当事人与外国当事人洽谈交易,订立货物销售合同时,只有在对方当享人营业地所在国也为缔约国的情况下,才适用公约的规定:如果对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为非缔约国,则不适用公约的规定。换句话说,公约不适用于我国当事人与非缔约国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而按照公约第一条第一款(b)的规定,只要“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它可以适用于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所在国为缔约国,另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所在国为非缔约国的。当然,按照公约本身的规定,无论是缔约国之间的当事人, 或者缔约国与非缔约国之间的当事人,均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适用该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