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验时须注意哪些问题?
报验人在办理商检手续时,一般应注意以下问题:
-
报验人必须按照国家商检局发布的《进出口商品报验的规定》的要求,认真填写检验申请单。每份申请单限填报一批商品,做到书写工整,字迹清楚,不得随意涂改,项目填写齐全,译文准确,中英文内容一致,并加盖报验单位印章(或附送单位介绍信)。
-
报验人必须保证商检机构有必要的检验出证时间。除出口商品预验外,其他进出口商品都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早向商检机构办理报验手续。
-
商检机构在现场执行抽样、检验或鉴定时,报验人应提供进行抽样和检验、鉴定等必要的工作条件。
-
商检机构签发的证书为全国统一格式的检验证书。为方便对外贸易,在商检机构同意的情况下,也可接受国外提出的特殊格式或其他文种的证书要求。另外,报验人对所需检验证书的内容如有特殊要求,应预先在检验申请单上加以声明。
-
出口商品检验证书(包括放行单)的出运限期从签发日期起算,一般商品为 2 个月,鲜活类商品为 2 星期。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应在规定的出运限期内装运出队超过出运限期的出口商品,出口经营单位应向商检机构重新报验,并交回原签发的所有检验证书和放行单。
-
报验人领取商检证单时,要详细查点,逐一签收。如遗失检验证书
(包括放行单),要求申请补发时,报验人应以书面说明情由,由法人签字, 加盖单位印章,并办理登报声明手续,经商检机构审核批准后予以重发。
- 凡商检机构签发的各种证书(包括放行单),报验人不得擅自涂改。
如发现擅自涂改者,将视情况按《商检法》和《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如确因退关、短装、国外来证修改或报验人差错等原因需要更改商检证书者,须全部退回原发证书的正、副本,经商检机构审核后予以更改或重新签发。
-
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放行的出口商品,报验人必须加强批次管理, 防止发运错漏而造成货证不符。
-
报验人申请进出口商品检验或其他检验、鉴定业务时,应按规定如数缴纳检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