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不少国际贸易惯例得到交易备方的遵守,可不可 以说国际贸易惯例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为什么?
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贸易过程中逐渐形成起来的一种习惯做法。成文的国际贸易统一惯例是由一些国际组织或者一些国家的商业团体根据长期
形成的商业习惯制定的。在国际贸易中,不论是习惯做法,还是成文的商业惯例(例如 1932 年的《华沙——牛津规则》或《199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它们本身都不是法律,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交易双方可以采用, 也可以不采用,甚至可以修改采用,悉凭自愿。但是,按照各国法律,包括我国的法律,一般都允许双方当事人在国际贸易中有选择使用国际贸易惯例的自由。只有当双方当事人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采用某种国际贸易惯例来确定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时,该项惯例才对合同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而且,有些国家法律还规定,法院有权按照有关的贸易惯例来解释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因此,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员也要熟悉国际贸易惯例,在订立合同时要正确选用国际贸易术语,在履行合同时要注意一些习惯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