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将实际履行作为合同法的一种救济方法?采用实际履 行应符合哪些条件?

损害赔偿虽然是一种最常用的基本救济方法,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当违约方尚能履行其合同义务时,非违约方可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其义务;或者当损害赔偿还不足以补偿受损害一方的损失时,非违约方可以提起实际履行之诉,要求法院判令违约方实际履行其合同义务。因而,实际履行也是合同法规定的救济方法之一。

实际履行作为一种救济方法,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即非违约方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其义务,是以违约方能够履行其义务为前提的;如果违约方已不可能履行其合同义务,则非违约方就不能要求他实际履行其义务。法院在判令违约方实际履行其义务时,原则上也是以此为前提的。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当卖方拒绝交货时,只要卖方还有可能履行其交货义务,买方则有权直接向卖方要求其按合同的规定交货,或者向法院提起实际履行合同之诉, 要求法院判令卖方交付合同规定的货物。但是,如果合同的履行显然不可能, 例如,在特定物买卖中,如非卖方的原因而该特定物全部被烧毁,则买方就不能要求卖方实际履行,法院也不会对此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