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进口合同中的索赔条款应注意哪些问题?
进口合同中的索赔条款包括索赔有效期和质量保证期条款,是为了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好检验验收工作,分清买卖双方的责任期限,因此,在签订进口合同中要注意订明索赔的期限。
索赔有效期是指买方对卖方未按合同的约定要求提供商品时,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的时间期限。索赔有效期的约定应根据进口商品的特点、运输、检验条件等情况而定,一般商品订为 45 天、60 天或 90 天;有些机电设备、技术设备和成套设备等,进口数量较多,技术条件比较复杂,而且检验费时, 索赔有效期应适当订的长一些,可订为 120 天、150 天或 180 天。签订索赔有效期条款很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开始起算索赔期,根据国际贸易习惯,起算索赔期的时间可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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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货日期开始,即从签发提单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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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日期开始,即承运船舶抵达到货地港口锚地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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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岸日期开始,即承运船舶抵靠到货口岸的码头或浮筒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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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毕日期开始,即整船到货卸毕之日起算。
上述 4 种索赔期的起算时间,以卸毕之日开始起算最为合理,对收货、甩货部门也是为有利。
质量保证期是指买方在接受卖方提交的货物后,在保存或使用中发现进口商品质量的问题,而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时间期限。对于在开箱检验中不易发现和测定到货的内在质量,不经一段时间的保存或使用,无法考查其质量性能的进口商品,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应订明质量保证期。具体时间期限, 应根据商品的特点和贸易条件以及安装、调试和运转的实际情况,一般可订为一年或一年六个月,起算日期最好订为,从买方收到货物后检验、验收、启用之日起计算或从安装、调试完毕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