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对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和监督管理?
《商检法》规定,列入《种类表》的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必须经过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商检法》又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以外的出口商品,商检机构可以抽查检验,出口商品经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商检机构对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和监督管理,目的是保证出口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和包装等符合有关规定,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它也关系到维护国家信誉,促进生产和对外贸易的顺利发展。一切
出口商品必须经过检验的政策,体现了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客观要求,具有现实的和深远的意义。
一切出口商品,首先应由生产、供货部门按照外贸合同、购销合同或标准所规定的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等的具体要求,在出厂前对产品进行检验,做到不合格产品不提供出口。其次,出口经营单位在收购进货时, 对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等应全面进行验收,做到不合格的商品不收购、不组织出口。商检机构对上述两方面的检验工作均实施监督管理。
商检机构在生产单位检验、经营单位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对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实施强制性的法定检验,经检验合格,发给检验证书或放行单后,方可报关出口。对于《种类表》外的出口商品,商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必要时可以抽查检验。对外贸合同、信用证规定须由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出口商品,出口经营单位应及时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经检验合格, 发给有关检验证书后,方可办理报关出口,银行则凭商检证书结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