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世界上主要贸易国家都制定了反倾销法?
倾销是生产者或销售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的价格,甚至低于商品生产成本的价格,在国外市场上抛售其商品,藉以打击生产或销售同类产品的竞争者,争夺国外市场,扩大其出口的一种手段。
为了消除倾销的不公正价格造成的差异,制止倾销,以达到保护本国产业的目的,许多国家都制定了各自的反对倾销的政策措施或者反倾销的法律和条例。19 世纪末,美国政府针对倾销就规定了一系列反倾销的措施;英国、荷兰等几个欧洲国家曾有过联合抵制糖倾销的国际性协议。世界上第一次以国内立法形式出现的是加拿大的 1903 年反倾销法,紧接着,新西兰于 1905
年,澳大利亚于 1906 年也颁布了各自的。反倾销法。不久后,美国于 1916 年在其岁入法中包含了反倾销的内容,这是美国历史上第一部反倾销法。5 年之后,美国又对该法作了重大修改,颁布了它在历史上沿用较久的 1921 年反倾销法,直至将该法并入 1979 年的《贸易协定法》(Trade Agreement Act, 1979)中,最近的一次修改是在 1988 年。美国《1988 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对反倾销法作了不少新的重大修改与补充,特别是增加了防止规避反倾销税的规定。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世界上主要工业国家都有了他们各自的反倾销法。欧共体也在 1968 年首次颁布了其反倾销条例,目前适用的是他在 1988 年制定的反倾销条例。
倾销的概念虽有客观的限定标准,但从实践来看,也具有较大的伸缩性、
主观任意性。这一特点为以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主义的行为打下了基础。其适用的宽严程度极易受经济形势变动的影响,也受到政治情况的影响,这也是各国制定其反倾销法的一个原因。目前,国际的倾销与反倾销问题已成了国际贸易中的重大问题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