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国际货物买卖中的留置权?行使留置权要具备什么条 件?

在国际货物买卖活动中,有时会出现买方在订立合同后表示拒绝付款或者无能力付款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卖方为避免可能遭受的损失或日后处理争端的麻烦,可行使物权方面的救济,即未收到货款的卖方对货物所享有的扣押权利。卖方对货物行使留置权就是其中之一。当然,如还有其它方面的损失,卖方并不因此而丧失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卖方行使留置权必须具备两项基本条件:一是卖方对合同项下应收的货物价款并未收到或未能全部收到;二是卖方仍然保留着对货物的直接占有, 而不论其货物的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于买方。但是,如果未收到货款的卖方已将货物支付给承运人,或已将货物直接交付给买方或买方代理人,卖方就不能再行使对货物的留置权了。应当注意的是,卖方行使该项权利可能会产生一定的风险,如买方有付款能力,或到时能支付货款,则卖方就要承担不交货或延迟交货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