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贸易合同中签订商检条款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在对外贸易合同中签订商品检验条款,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发布的政策法令,认真遵守我国的涉外经济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国际惯例,在贸易合同中明确订好检验索赔条款和货物的品质数量条款。
为了顾及买卖双方的利益,在规定交货条件时,一般均订明买方有复验权。允许买方在货到目的港后,进行复验;如发现品质、数量与合同不符, 属于卖方责任的,可凭检验证书向发货人提出索赔。如出口合同的检验索赔条款,一般可订明:“买卖双方同意以装运港中国商检机构签发的品质、数
(重)量检验证书,作为信用证项下议付单据的一部分。买方有权对货物的品质、数(重)量进行复验,复验费用由买方负担;如发现货物的品质/或数(重)量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但须提供经卖方同意的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索赔期限为货到目的港××天内。”又如进口合同中的检验索赔条款,一般可订明:“买卖双方同意以××检验机构出具的品质及数(重)量检验证书作为有关信用证项下付款单据之一。货到目的港,经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复验,如发现货物的品质/或数(重)量与本合同规定不符时,除属保险人或承运人责任者外,买方凭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在索赔有效期内向卖方提出索赔或退货。索赔有效期为×× 天,自货物卸毕日期起计算。索赔或退货所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 及损失均由卖方负担。”
关于贸易合同中货物的品质/或数(重)量条款的签订,应从实际出发, 在兼顾买卖双方利益的情况下,从多方面考虑周全,慎重拟订。签订商品检验条款,还应注意同其他条款相衔接,如商检机构、检验证书等规定,必须与支付条款中有关议忖单据的规定相一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