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捐赠物资的征免税规定是什么?

除了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无偿援助外,进口捐赠物资是按其捐赠的性质、品种和用途来确定其不同的征免界线的。

  1. 华侨、港澳同胞、外籍华人捐赠物资。

这里指的是 80 题所述的“捐赠”范围。接受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按以下规定办理征免税手续:

①捐赠必需的生产资料,直接用于工农业生产、文教卫生以及公益事业的,由海关规定予以免税。

②原辅料、零配件,用于加工、装配后在国内出售的,海关予以征税。

③各级机关不得接受华侨、港澳台同胞的捐赠。但以机关名义接受,确用于本地生产、教学、公益事业的捐赠,仍可按规定办理。

  1. 贸易性往来赠送物品。

这里指的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对外经济贸易往来中,接受外国和港澳地区厂商赠送的物品,经主管部门批准接受后,均予照章征税。

  1. 礼品。

这里指的是来访外国代表团或外宾携带、托运、邮寄进口赠送给我党政军机关、人民团体和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物品,除工艺美术品和有纪念意义的物品以及价值在 50 元(人民币)以下的一般物品外,皆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部、委、办或主管厅(局) 的接受证明,免予征税;各类汽车按章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