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合同公约》对合同的形式是如何规定的?

合同的形式主要是指合同是否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销售合同公约》第 11 条规定:合同毋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这就是说,合同可以书面订立,也可以口头订立;合同的存在,可以书面证明,也可以用其它方法证明, 包括用人证来证明。公约的这一规定,与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 7 条关于合同需以书面订立的要求不同。因此,我国在交存核准书时,按该公约可对此提出保留的规定,对公约第 11 条、第 29 条及第二部分有关条款的规定提出

了保留。这样,我国外贸企业和单位,在对外订立、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合同时,都应采用书面形式。公约第 13 条规定,“书面”包括电报和电传。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七条也规定当事人可通过电报、电传达成协议、订立合同。如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则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才算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