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检机构对报验的时限和地点有何规定?

对列入《种类表》内的进口商品以及须由商检机构检验出证对外索赔的

《种类表》外的进口商品,收货、用货单位或其代理人均应在不少于 1/3 索赔有效期时间内向商检机构报验;如索赔期接近,估计来不及完成检验出证者,报验人须联系订货公司预先向国外办理延长索赔期的手续。

进口商品应按外贸合同规定的到货目的地,向当地商检机构报验;进口商品的残损检验应向卸货口岸商检机构报验;大宗散装进口商品的品质、重量检验一般应向口岸商检机构报验。

出口商品最迟应于报关或装运出口前 10 天向商检机构报验,对个别检验周期较长的商品,应留有相应抽样、检验等工作所需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