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合同中的装运条款如何制订?
出口合同中的装运条款一般对装运方式、装运日期、装运港等作出规定。在海洋运输中,合同对装运日期的规定是十分重要的,尤其是采用 CIF、
C&F 和 FOB 价格术语凭单交货时,装运日期即为交货日期。如果卖方在规定的装运期内未将货物装上船并取得已装船的提单,就被认为未履行交货义务而违约。对装运期的规定可分为:定期装运、近期装运和不定期装运。定期装运就是明确规定一个具体的装运期限,一般订明限于某年、某月或某几个月内装运,或规定某年、某月以前装运。近期装运常以某些术语表示,如“立
即装运”、“即期装运”、“尽速装运”等。不定期装运的一般规定的方法有:“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装运”、“以有舱位为准”等。上述 3 种方法中, 定期装运比较明确具体,既便于安排船货,又不易在装运期限的解释上发生争议。因此,我国出口合同中大多采用这种方法。近期装运含义笼统,国际上并无统一解释,易引起争议,我出口合同中一般都避免使用。关于不定期装运,我出口合同中有时采用“在接到信用证后若干天装运”的规定方法。其目的是在于告知对方,只等信用证到后,我将有计划地安排生产或备货, 同时也为了促进成交和督促对方按时开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