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出口合同中的品质条款时应注意哪些内容?

在签订出口合同中的品质条款时,出口方一般应注意下列内容:

  1. 出口商品的品质规格条款,应签订影响货物品质的主要项目。在不影响销售价格的前提下,力求避免项目订得过多过繁,以免交货时由于某一个次要项目经检验不合格而影响出口。同时要注意各个项目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免某一个项目订得不合理,而影响其他项目在无形中提高了要求。

  2. 凡需要订明数据的项目,如有效成分、有害因素、物理常数等,一般都应有上下幅度,例如“××以上”、“××以下”、“××大约等于×

×”等,不能用一个绝对数字定死。另外,有些商品的主要项目数据,对付价有影响的,可在合同中订明按实际交货检验结果的高低而增价、减价的条款。

  1. 某些以地名或牌名、商标成交的出口商品,交货时一定要保持传统的、优等的质量要求。估计如不符合条件的,就不要卖地名货或以名牌的商标成交,可订明具体质量规格条款成交。某些农副产品,国外客户要求在合同中订明“当年产品”或“××年产品”,如出口方不能保证时,也不应签订该项条款。

  2. 出口食品和贸易性出口动物产品的卫生检验和检疫,一般均按我国标准和有关法令规定办理。如国外客商提出新的特殊要求,或需要按对方国家的法律法令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检疫时,应先由对方提供有关的法令、标准和技术资料,经联系商检机构和有关部门研究后,然后签订合同。

  3. 有关出口药品的检验、出口动物的检疫、出口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检疫等,由其他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检验管理的,出口合同中的检验、检疫条款等问题,应同各该有关单位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