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来料加工有什么优惠措施?
来料加工项下进口下列材料和设备,海关准予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并免征关税和产品(增值)税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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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用于加工返销出口的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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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加工装配项目所直接必需的机器设备、品质检验仪器、安全和防治污染设备、装卸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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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加工企业现代化生产管理,由外商提供的微型计算机、闭路电视监测系统、传真机等管理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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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数量的用于安装、加固设备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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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用于企业加工生产出口成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燃料油。加工成品出口时,海关免征出口关税。
39.来料加工项下的料、件及成品转内销时,怎么办?
对拟转内销的料、件及加工的成品,海关按下列几种情况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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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对外履约后,由于改进生产工艺和改善经营管理而剩余的料、件或增产的成品,凡留在国内的应由原审批机关核准并经海关审核情况属实,其价值在进口料、件总值 2%以内并且总值在人民币 3000 元以下的,可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予以免怔进口税款;对超过规定部分,可免领进口许可证,但要核定内销料、件并征收进口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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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加工完毕后剩余的边角料,可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按其实际使
用价值征、减或免税。
- 对因故或外商单方面终止合同,所有料、件和加工成品须内销的, 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和海关核准后,按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照章征税;属于许可证管理范围的商品,应交验进口货物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