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销售合同公约》不对销售合同的全部法律问题作出规定?

《销售合同公约》虽然是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规范,但公约并未对货物销售合同的全部法律问题作出规定,而只是规定了货物“销售合同的订立以及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涉及合同的效力、任何合同条款的效力、任何惯例的效力以及出售货物的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这是因为,首先,销售合同的订立以及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合同最重要的部分,而各国国内法对此规定不尽相同,为了协调和统一各国的不同规定,公约对此作了详细的规定。其次,各国国内法在对待合同以及合同条款效力的问题上,大体上是相同或类似的,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而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买卖毒品合同)一律无效;合同一方当事人由于受骗或在胁迫条件下订立的合同无效等;另外,对不同种类的货物,不同行业的贸易惯例也有所不同,公约自然无法对其效力一一作出具体规定。货物所有权所涉及的问题十分复杂,合同对所出售的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决定于不同的贸易方式和交易条件,公约当然也无法一一列明。有鉴于此, 公约不可能对货物销售合同的所有法律问题都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