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商检机构实施法定检验的范围有哪些?

当前商检机构实施法定检验的范围是:

  1. 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简称《种类表》) 内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经检验合格,发给商检证书、放行单或在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海关据以验收;《种类表》内的进口商品, 海关凭商检机构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已接受登记”章验放。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规定,应施行卫生检验的出口食品,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符合卫生要求,适合人类食用的, 出具商检证书、放行单或在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海关据以验放。

  3. 应施行检疫的贸易性出口动物产品。《商检法实施条例》第 59 条规定,商检机构根据国务院的规定作为贸易性出口动物产品的检疫机关,按照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法律规定,对贸易性出口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4. 根据《商检法》第 15 条的规定,对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实施强制性的鉴定。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承运人凭商检机构签发的鉴定证明方可装运危险货物出口,以保证出口危险货物的安全。

  5. 根据《商检法》第 16 条的规定,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的船舱和集装箱实施法定检验。承运人和装箱单位必须在装货前申请检验,经检

验符合装运技术条件,并发给证书后,方准装货出运,以保障出口食品卫生质量。

  1. 其他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