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办理外商投资财产鉴定?
根据国家商检局 1991 年 10 月 28 日发布的《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办法(试行)》规定,商检机构凭财产关系人/代理人、保险人、事故当事人及经济利益有关各方的申请或司法机关、仲裁、验资机构等有关部门的指定或委托办理外商投资财产的鉴定工作。
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的范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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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鉴定,对在买卖、合资、入股、保险、信贷、转让、清算等各类经济、贸易活动中的财产的现有价值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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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鉴定:①鉴定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引起财产损失的原因、程度及剩余价值。②鉴定因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事故扩大所采取的必要的施救措施而造成的损失所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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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质量、数量鉴定:对机器设备的品名、型号、质量、数量、规格、商标、新旧程度及制造的日期、国别、厂家等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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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外商投资财产有关的其他鉴定工作。
申请财产的价值鉴定和损失鉴定,申请人应填写有关的鉴定申请单,向商检机构提供与财产的价值或损失有关的情况报告、单据、清单、帐册及其他必要的资料。申请人申请财产的损失鉴定时,应保持受损鉴定的现状。对易扩大损失的财产,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施救措施。申请品种、质量、数量鉴定时,申请人应向商检机构提供与机器设备有关的清单、单证等资料。
商检机构鉴定人员遵循实事求是、独立鉴定、公正合理的原则,按照有关鉴定规程进行鉴定后,签发鉴定证书,作为对外贸易和司法、仲裁、验资等部门裁判、索赔、理赔或评估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