缮制“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格式 A”应注意哪些问题?
出口商缮制“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格式 A”时,首先,须仔细阅读各栏的标题,然后,按逐栏要求认真缮制。缮制中须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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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栏(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和国别)。此栏是带有强制性的,应填明中国出口单位及名称地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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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栏(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国别)。一般应填给惠国最终收货人(即提单通知人或信用证上特别声明的受货人),加最终收货人不明确, 可填发票抬头人,但不要填中间转口商的名称。在特殊情况下,欧洲经济共同体、瑞典的进口商要求此栏留空时,可填上“To 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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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栏(运输方式及路线)。一般应填装货、到货地点(始发港、目的港等)及运输方式(加海运、空运、陆空运等),如系转运商品应加上转运港(如“Via Hong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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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栏(供官方使用)。申请单位不用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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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栏(项目号)。一般应填“1”。在发货人、运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可接不同品种、发票号等分列“1”、“2”、“3”⋯⋯。如系单项商品,此栏可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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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栏(唛头及包装号)。照实缮制。如箱装货物无唛头,应填“N
/M”。如唛头内容过多,此栏填制不下时,可另加附页,打上原证号,手签并加盖签证印章;或将附页附在证书背面,由商检机构加盖骑缝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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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栏(包件数量及种类、商品说明)。填上包件种类及数量,并在包件数量的阿拉伯数字后用括号加上大写的英文数字。商品名称应具体填明,不能笼统填“MACHINE”,“GARMENT”等。一般情况下,商品的商标、牌名、货号可不填,商品名称等项列完后,应在末行或次行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止加填伪造内容。如信用证要求填具合同或信用证号码时,可在此栏空白处加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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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栏(原产地标准)。此栏用字最少,但却是给惠国海关审证的核心项目。对含有进口成份的商品,因情况复杂,国外要求严格,极易弄错而造成退证,应认真审核。具体填法如下:①如完全是中国原产的商品,不论出口至哪个给惠国,均填“P”;②含有进口成份的商品,出口至欧洲经济共同体 12 国以及奥地利、瑞士、瑞典、挪威、芬兰和日本的,符合上述有关给惠国的加工标准的,填“W”,并在“W”的下方加注该商品的四位数字级HS 税目号,如“W”62.03;③含有进口成份的商品,出口至加拿大的,进口成份的价值不超过该项商品出厂价的 40%的,填“F”;④出口至澳大利亚、新西兰的商品,此栏可留空。
需要说明的是,第八栏中,不论是填“P”,或填“w”下加税目号,或填“F”,其商品减免关税的幅度都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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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栏(毛重或其他数量)。一般填毛重即可;只有净重的,亦可填净重,但要填上“N.W.”(Net weight)。以其他计量单位结价的,亦可按其计量单位填,如“只”、“件”、“台”、“匹”、“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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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栏(发票号及日期)。不得留空,月份一律用英文缩写(如
FEB.)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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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栏(签证当局的证明)。由商检机构手签并加盖签证印章, 但只签发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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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栏(出口商的申明)。在特殊情况下,出口至欧洲经济共同体,进口国别不明确时,可填“EEC”。申请单位必须在此栏加盖公司印章, 并由经商检机构培训、注册、认可的手签人员手签。公司印章应为中英文对照,盖章时复盖进口国名称和手签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