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济特区进口货物,海关有何具体规定?

特区内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经国家规定的主管机构批准, 进口供特区内使用的货物,其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产品税或增值税),按以下规定办理:

  1. 用于特区建设和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零件、部件、原料、燃料及货运车辆、旅游、饮食业营业用的餐料,行政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自用的、数量合理的办公用品和交通工具,予以免税。

  2. 国家规定限制进口的货物及其零件、部件,除供本企业生产或营业自用的,以及供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自用的予以免税外,均按法定税率照章征税(海南经济特区按法定税率减半征税)。

  3. 上述两点所列物品以外的其它货物,每年由国家授权的部门审定进口额度。在进口额以内的货物,按规定税率减半计征,对超出额度部分的货物照章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