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违反合同,卖方怎么办?
货物销售合同中买方违约最常见的是不支付或不如期支付货款,或不按合同的规定收取货物(包括不接受代表货物的单据)。对此,《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可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按照公约第 62 条规定,除非卖方已经采取与此相抵触的措施,如宣告合同无效,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按照合同规定付款(或开立信用证),收取货物
(或派船装货)或接受代表货物的单据或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按照公约第 64 条规定,在买方不履行合同中的义务而构成根本违约,或买方不在卖方规定的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内支付货款或收取货物,或买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这样做时,卖方有权宣告合同无效。
卖方采取上述任何一种措施,都不影响他对所受损失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此,要求损害赔偿是卖方在买方违反合同时采取的一种主要的补救措施。他既可以单独行使这一权利,也可以与上述任何一种补救方法结合起来行使。